一、新修订的ccer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CCER办法明确了CCER抵消在全国碳市场下的地位。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重效益的 林业、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新修订的CCER办法指出: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减排量核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有望修订,相关方法学、项目等将重新开启申请审核,为后续全国碳交易市场提供有效补充。
二、河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明确人员范围。在我省各类(含中直驻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技能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新型职业农民;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我省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均可在我省参加职称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2.控制推荐数量。除评聘结合专业外,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相应岗位设置数120%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如有退休或调离的可采取退二进一的方式进行申报。因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且申报人员业绩突出确需申报的,要严格控制在相应级别岗位设置数的130%以内。
3.组织个人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对照申报条件,按照网上申报评审系统填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扫描上传清晰的相关电子版材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进行申报。自由职业者由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申报。申报人须诚信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申报人一旦提交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规范、完整。同时,要协助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网上申报工作,并对确定的申报人选在单位进行公示。人事代理机构对通过本机构进行申报的人员履行推荐、审核、公示等程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申报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内蒙古辅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关心的人群。先简报目前管理方法,征求存在问题及解决或需修改的方案,联系方式,联系人。开始时间,截止时间。收到后的处理方式及对提岀修改人的报答情况,等等。
四、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第三条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项目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落实、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送出条件。
第二章 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
第六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
第三章 确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之间的上下联动,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条件等,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视国家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取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八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第九条 各省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应及时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以及备案有效期等。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电网项目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平台,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应当“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省级电网企业要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光伏电站并网后,省级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保障光伏电站维持合理利用率。
第六章 运行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根据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项目备案机关,抄送国家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等,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 1 年以上的重点光伏电站项目以及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开展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光伏电站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及相关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不得造成环境破坏与污染,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做好光伏电站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药材种植难度大,成本高,不好操作,我们首先保证质量,无公害中指,要预防病虫害,采用生物疗法
六、正式的管理办法、规定出台前一定需要发布征求意见稿吗?
1.题主提到的“正式的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作何解读
既然是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那么必然是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这种描述,应该指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就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行政行为。在具体而言,“管理办法、规定”应该是抽象行为当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行政立法呢?如果界定为行政立法,题主所提到的又是行政法规还是行政规章呢?为啥需要这么麻烦呢?因为不同的东西适用的法律都是不一样的啊。
于是我又仔细的翻了一下那本厚厚的红皮书,找了一下,发现了《武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性质是“地方规章”,《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性质是“行政法规”,又找到了“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都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法的表现形式。。。。。期末考都没看书看这么仔细过。
于是我又找了一下,发现自己很傻比,《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综上可以认为,题主所提到“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意义上是指行政规章。但是为什么说是一般意义呢?鉴于有的行政机关可能水平不是那么高,可能本来是想发布个规范性文件,一不小心取错了名字也不一定。所以这种特殊情况也是有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限于篇幅(还得写作业啊。。。)就默认题主说的是行政规章。
2.为什么需要听证?
听证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意义嘛就在于建设文明政府,怎么建设文明政府呢?要公民积极参政议政啊。好像现实当中也并没有什么卵用,我没有做过调查,但是觉得应该没有多少普通老百姓参加过听证吧。。。在政府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公民的权利的时候是必须要进行听证的,无论是何种行政行为,比如出租车要涨价,公交要涨价,在你家附近建化工厂核电站,都要进行听证。
3.行政法规、规章的出台一般是要广泛听取意见的
《立法法》第67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20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22条“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15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综上述,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弱弱的说一句本人本科法学狗一枚水平不够的地方还请各位学长学姐学弟学妹批评指正。
七、如何看待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AI语言系统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论题。
从目前为止,完全可以说,GPT-3.5相较于大部分国内网络内容,是足够符合这24个字的。甚至相较于大部分人群,它有更高的自然道德准则。
所以问题来了,为什么我们看到这句话时,仍然会感到十分荒诞?
八、安徽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房地产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金融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生活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8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8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8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
十、科技部发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你有什么建议?
科技部发布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修订草案在原有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和变化,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 增加了“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的设置,旨在鼓励和奖励在科技创新创业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
- 针对“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对原创性成果、创新性成果和应用价值的要求。
- 新增了“科技普及奖”的设置,旨在表彰在科技普及、科普教育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对奖励对象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科技管理人员”列入到奖励对象中。
这些变化可能会对科技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
- 鼓励更多的人才参与到科技创新创业中来,有利于提升整个科技产业的竞争力。
- 提高奖励标准和要求,有利于提升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同时也会促进科技创新的进一步发展。
- 新设科技普及奖,有利于将科技成果更好地推广到社会,提升科技普及水平。
- 将科技管理人员列入奖励对象,有助于推动科技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和专业化水平提升。
总之,这些调整和变化将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和进步。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