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优惠内容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二、集成电路企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三、工业母机企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 ] 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