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可抵扣的主体: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
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产生的税额可以用作进项税额。
3、准予抵扣的情形:
包括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凭票抵扣可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而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的情况。
4、不得抵扣的情形:
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或者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相关明细科目,如“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以正确反映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6、税率调整: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某些情况下的税率会进行调整,例如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等
7、特殊规定:
对于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农产品,也有特定的扣除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