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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免征增值税

110 2024-09-11 14:44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01

农产品。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 销售农膜。

  •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02

避孕药品和用具。

03

古旧图书。具体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0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0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06

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07

和残疾人有关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08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09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10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11

享受国内环节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12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

13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14

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零售。

四、销售服务免征增值税
01

殡葬服务

02

个人转让著作权

03

婚姻介绍服务

04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05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06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

个人无偿转让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07

从事个体经营的

军队转业干部

提供的应税服务

08

金融同业

往来利息收入

09

土地所有者出让

土地使用权

10

托儿所、幼儿园

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1

医疗机构

提供的医疗服务

12

随军家属就业

13

免征范围内的

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4

免征范围内的

利息收入

15

从事学历教育的

学校提供的

教育服务

16

门票

文化体育服务第一道门票、科普单位门票、县级及以上

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五、其他业务免征增值税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军队、军工系统增值税优惠。

电影版权转让(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