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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工医保条例?

201 2024-09-13 01:45

一、河南职工医保条例?

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2001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作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河南社保条例?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研究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和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者提取。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当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并且在同一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开设或者变更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当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核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和随意变动收入户和支出户。

  财政部门新开设或者变更财政专户,应当征求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收入户筹集的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及时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应当做到月末无余额。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应当留足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社会保险周转金,以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制定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减少支出项目或者提高、降低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应当相互及时传递有关凭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定期对账制度,做到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账账、账实、账册相符。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资金除留足用于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资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与参保单位和个人协议收取社会保险费,不得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委托收入户开户银行代收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般不得直接收取现金。确因工作需要收取现金的,应当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做到当日收取的现金当日入账。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基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防止欺诈、冒领社会保险金行为。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和有关服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业务有关的资料;(二)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文件、记录、电子信息、财务资料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依法予以封存;

  (三)询问被监督单位或者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隐匿或者违法转移社会保险资产的行为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职责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基金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开设和变更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与参保单位和个人协议收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

  (四)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的;

  (五)收取现金不开具票据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六)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款项的;

  (七)不按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者不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的;

  (八)不如实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九)伪造、篡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数据的;

  (十)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的;

  (十一)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的;(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五)拒不执行监督部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河南志愿服务条例?

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四、河南治超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五、河南省供水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处置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演练。

六、河南省工会条例?

您好,河南省工会条例,全称《河南省工会条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和保障河南省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和工人群众的利益。

该条例共有七章,分别是:总则、工会组织、工会会员、工会财务、工会工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总则明确了工会的性质、任务和职责,以及工会组织的基本原则。工会组织章节规定了工会的组织形式、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内容。工会会员章节明确了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财务章节规定了工会财务的管理和使用。工会工作章节详细阐述了工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监督管理章节规定了工会监督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职责。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对违反工会条例的行为和人员的处罚措施。

河南省工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河南省工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七、2021河南女兵征兵条例?

一、征集对象

  女兵征集的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二、征集年龄

  女青年征集年龄为年满18至22周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14年颁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组织

  女兵征集组织方式,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确定,可以由省(区、市)统一组织,也可以安排地市组织,还可以划片集中组织。由地市组织或划片集中组织女兵征集的,省(区、市)根据网上初选预征对象的数量分布情况,将女兵征集任务下达至地市区。县级征兵办公室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五、征集程序

  按照宣传发动、网上报名和择优初选预征对象、政治初审和身体初检、体检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政治审查、审定新兵、公开公示的程序组织征集。

八、河南省厨师条例?

厨师管理条例

1、有事要请假,必须写出请假条,先由厨师组长签字后再报告学校,经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者按日工资扣除(不足一天的累计计算)。

2、提高服务意识,对学生的态度要和蔼、公平,要一视同仁,要象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保证学生吃饱、吃好。禁止用刻薄的言语伤害学生,甚至侮辱、谩骂、殴打学生。保证足够的开饭时间(餐厅没有一个学生吃饭时),学生随要随给。违反规定者,一次扣有关人员5元。刀具、菜墩应及时保洁消毒。每天下班后,盆、篓应相扣,严禁敞口放置,特别是盛有食品的。

3、加工食品蔬菜时要及时清理垃圾,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整洁。

4、提倡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择菜时,即要清理腐烂部分,又要注意节约,能吃的坚决不扔,不能吃的坚决扔掉。

5、按学校要求安排食谱,保证饭菜质量。

6、已分工的事务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未分工的事务,谁有时间谁伸手。

7、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戴工作帽,充分利用更衣室。进伙房不得吸烟。

8、注意个人卫生。保持服装整洁,身体整洁,便后、工作前要洗手。

9、保持伙房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擤鼻涕。不在伙房洗个人物品。工作期间需要做其他事的,要换下工作服。否则,发现一次扣0、5元,第二次扣1元,依此类推。

10、为保证饭菜新鲜,要求菜随吃随切。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切。

九、河南教育培训实施条例?

为促进河南省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应承担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同时,《条例》也从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师资培养、表彰奖励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推动企业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明确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为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条例》规定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要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条例》明确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民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为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条例》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报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鼓励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

为保障职业培训活动健康发展,监督职业培训行为,《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职业培训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建立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企业用工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条例》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条例》还对职业培训相关违规行为作了相应法律责任设定。

十、河南爆竹烟花燃放条例?

1、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段,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的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以各城市为准。 公安机关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单位,及利用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场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拒不整改的,对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