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发票需要代扣代缴的有哪些?
首先,我们先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当中规定,个人所得税中的“八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以上均需要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意味着“经营所得”是不在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范围的。
而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如何区分开票的项目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就成为了我们判断扣缴义务的重点,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我们发现,劳务报酬的定义包含了两项关键特征:
1、 劳务报酬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独立从事的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采用正列举的行为,未被列举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的定义。
我们对比看下经营所得的定义,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能较多财务工作者根据法律的定义并没有办法准确判断所得类型,接下来我们来看实务中的反映。
在某些省份中,曾经发布过文件,“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所以从票面的备注栏中,可以直接判断单位的扣缴义务,这是非常省心省力的,但是绝大所数的省份并没有此项规定,备注栏里不一定都会写上此类信息,那么久需要我们自行判断
二、由公司代扣代缴的税包括哪些?
由公司代扣代缴的税包括以下: 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中,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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