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8修正)

纳税服务 2023-08-25 10:12 编辑:admin 68阅读

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分别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除个别情况外,应同开一张,分别计算,同时交库。每月终了时,由市、县(区)税务机关,根据列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金库统一划转“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市区”系指省辖市、设区市辖市的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属县以及开办在城市郊区的乡镇企业。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不包含镇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村)。

城区与郊区、县城与城郊区、建制镇与镇郊的具体划分,一律以行政区划为准。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地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为准。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第八条 凡是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减税、免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同样给予减免。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登记手续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凡按《条例》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使用。具体使用范围,仍按原来规定从工商利润计提百分之五、从工商税中提取百分之一附加和国拨城市维护费三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由于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悬殊较大,省可以适当调剂平衡。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宏蚂,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税务机关派员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第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纳税人不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第十六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视为纳税人放弃权利蔽团埋,税务机关不再处理。第十七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第十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城建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怎么区分?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还是机构注册地税率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桥搜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分别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预缴地和机构所在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征管上采取了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两个点预征增值税,再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的过渡安排。根据城建税及其附加的规定,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的附加税,只是按两个点预缴的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悔棚同时,纳税人还应该缴纳附加税。

参考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扩展资料

政策实务理解

1.政策适用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才适用该政策。

2.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时需要缴纳以预缴的增值税为基数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3.异地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税额×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4.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特别提醒,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是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

5.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不存在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抵税费的问题

由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则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已经将预缴的增值税抵减了,也就是算的时候也就“抵减了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敏前历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蔽档敬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宏慎为1%。

你公司在注册地外承包工程应缴纳的城建蠢胡税按工程地的税率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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