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
1、第5001号科目《业务活动费用》 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核算内容包括:(1)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2)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外部人员劳务费;(3)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以及动用发出相关政府储备物资;(4)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为所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计提的折旧、摊销;(5)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6)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其他各项费用;(7)按照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
2、第5101 号科目《单位管理费用》核算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属于什么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都有哪些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7%或5%计算通过三次分录 计提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末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次月完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其二,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四、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增值税,应纳关税,应纳消费税,所以只要缴纳了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那么就应该要缴纳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建税的税率为市区7%,区县5%,目前国家有优惠政策,城建税减半征收。这个优惠政策应该是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止。
五、城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总函[2016]280号: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