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用地土地使用税要缴纳吗
学校用地土地使用税一般是不用缴纳的,对于国家起办的教育等用地设施是可以免征税收的。而其他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条例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会根据土地面积来进行确定。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槐让态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一、学校用地土地使用税要缴纳吗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1、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铅源》(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二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房产税的范围包含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房产,但不包括民办的学校自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明确,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考虑到《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学校所在地并未出台更为明确的免征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则对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应减免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滑模据上述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包含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土地,但显然也不包括民办的学校自用的土地。
除了上述财税[200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也有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另外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而,如果学校所在地并未出台更为明确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则对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应减免土地使用税。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9号)规定,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学校用地土地使用税一般是不用缴纳的,或者国家免征税范围内的企业,都是可以免征房产、土地使用税等,而其他城市或者工矿区等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都应当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幼儿园办学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不需要的,如果是自有房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的过程中,为了增加竞争力,一般会配套教育设施,若是建设一幢幼儿园,幼儿园权属归全体业主享有,以后移交业主委员会,一般幼儿园用地土地税会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是就小区幼儿园来说,是不免征土地使用税,不过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那小区幼儿园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下面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免征幼儿园用地土地使用税的法律限定情况
(1)《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模困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征收幼儿园用地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小区过程中,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用地也应按上述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梁码念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土地使用税。
(2)按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4)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橡困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若房地产企业开发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不属于企业自办的幼儿园,不适用幼儿园用地土地税免征政策,但是国家税法还出台其他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合法获得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权利。更多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