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纳税服务 2023-08-22 21:21 编辑:admin 181阅读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埋州瞎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迹扒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弯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税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早枯返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败液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陆饥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让国有土地建设期限超期怎么处理

受让国有土地建设期限超期处理解决如下:

1、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受让土地使用权需要交税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商铺40年产权到期具体如下:

1、商铺40年产权到期后可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就能够重新取得该商铺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只要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签订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不续期则该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都归国家无偿取得,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过期了,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含春毁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谈备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森基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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