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纳税服务 2023-09-03 09:48 编辑:admin 197阅读

一、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 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生产企业要交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税。

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以及不是消费税纳税人要缴纳11%的从价税,加0.005元/支。 批发商之间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税率:11%加0.005元/支,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从量税

二、卷烟的批发和生产环节都要缴纳消费税吗?

都征税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则不用征税。

三、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如何理解?个人怎么是纳税人呢?

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给其他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也就是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销售给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个人销售给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个人。个人之间不交消费税。

四、消费税的纳税人不缴纳消费税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06年4月1日起,调整取消了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税目,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取消该税目是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

五、消费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的企业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除以上的都不是消费税纳税人。

六、销售卷烟一条500元,缴多少消费税?

1标准条卷烟超过70元的,为甲类卷烟。

如果是出厂销售环节,比例税率56%,从量税0.6元/标准条。需要缴纳消费税500÷(1+17%)×56%+0.6=239.92(元)

如果是批发环节(指批发商向零售商销售),比例税11%,从量税1元/标准条。需要缴纳消费税500÷(1+17%)×11%+1=48.01(元)。

500元均按含税销售额处理。

七、消费税计算某酒厂(一般纳税人)?

1、消费税:50*10000*20%+(50+11.7)*2000*0.50+11.7*12500/(1+17%)*20%=100000+61700+25000=186700元,

八、消费税计算,某酒厂(一般纳税人)?

白酒的消费税是复合征收,既有从价,又有从量,比例税率:销售额的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消费税是价内税,这个价格是不包含增值税的部分的,因此如果是含税价格,先要把税额拿出来。另外,虽然开的是普通,但是不影响你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按照跟专业发票相同的税率来核算。

开专票的部分:310000*20%+20000*0.5=72000(认定你的销售额不含税,如果是含税的则除以1.17后再乘以20%)

开普通的部分:245700/1.17*20%+20000*0.5=52000

九、消费税对卷烟和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十、一般纳税人消费税计入计入成本吗?

一般纳税人的消费税分几种情况处理:

1、销售商品应交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成本。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用于在建工程,消费税计入工程的成本。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产品、钻石饰品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金饰品、钻石饰品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尽管其产制地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销售或消费,为了平衡进口应税消费品与本国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必须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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