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抵扣的消费税怎么抵扣?
消费税部分可以扣除,消费税扣除范围包括: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二、不得抵扣且未抵扣什么意思?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进项税,就是进项税额转出的事项,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如用于集体福利的事项,是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当时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就不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由于用于集体福利的采购事项,是不得抵扣的事项,并且最后没有抵扣进项税
三、消费税的抵扣范围有哪些?
消费税部分可以扣除,消费税扣除范围包括: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不得抵扣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能抵扣的意思。交增值税,是用销项减去进项。抵扣进项,就是少交增值税款,对于企业来说,进项税就是现金。不得抵扣进项税,例如把买来的原料用在了建厂房上(非增值税用途),税法不认可企业的使用,税法认为原料应该用来生产产品的,不让企业抵扣进项。
五、专用发票抵扣和其他不得抵扣的区别?
专用发票抵扣就是一般纳税人根据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了专用发票,并在电子税务局网站的发票管理平台进行勾选,就可以进行抵扣。
取得了专用发票,但取得发票时间一超过一年,或者用于职工薪酬福利,虽然取得了专用发票且勾选了,但也不能抵扣。
六、消费税抵扣的分录怎么做?
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1.销售应税消费品 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般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七、为什么消费税同在生产环节时,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产品,有的税目可以领用抵扣有的不能抵扣?
更新 今天学初级会计中经济法的一条注脚
不能跨税目抵扣
我在课上也有这个疑问,搜了知乎感觉也没有回答到点上,刚刚问了税法老师,感觉老师也没有说清楚。
1.为什么外购连续生产的允许抵扣的范围<扣除范围?
扣除范围不包括酒(葡萄酒可以扣)、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这些不能扣可能是在生产环节不能作为原料生产(酒除外),例如:小汽车不能作为原料生产小汽车,电池不能作为原料生产电池。我认为是有这些物品本身的属性决定的,实务上没有这一类的生产(可能);
关于酒(除葡萄酒)为什么也不能扣,我们觉得应该有以酒为原料生产酒,我也不知道!!!!(税法老师在课上甚至举例了38℃白酒生产58℃白酒可以扣,后来她说举错了)
2.后来我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全部能扣的项目都是同一东西原料生产同一东西,那么如果应税汽油,柴油作为原料不是生产应税成品油,而是生产鞭炮、焰火可不可以扣呢?
不可以,只能同一税目抵扣
希望有更清楚的人,我理解到这里了。
八、燃料油和石脑油消费税税率抵扣?
如果委托加工后的产品,还是消费税应税产品,原料的消费税可以在产品应税中抵扣。否则不行。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主要掌握以下二点: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 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注意:受托单位则是代扣代缴,则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九、不得免征和抵扣中的“免征”和“抵扣”具体指什么?
1、适用范围:免抵退税规则适用于出口自产货物或服务的生产企业。
2、原理:对于出口货物,国家适用零税率,这个零税率的意思是指:
出口环节不再征销项税,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前期进项税。实际上就是,销项免,进项退(注意:这个退,不要认为是赚了多大的便宜,实际上如果不退,企业仍然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所以,退和不退,在金钱利益上,没太大实质性影响)。
那么,为什么加上一个抵字呢?
因为,对于一般生产企业而言,它不仅有出口业务,还有内销业务,这个抵,就是指,国家在退还出口环节进项税的时候,先拿这些拟退还的进项税来抵内销应纳税额。
4、如何计算?
以上的分析,是分开按照原理来分析的,但在税收实务操作中,国家不会根据每一笔业务跟你算免税、抵税、和退税金额的,国家算总账。即,全部的销项税(内销销项税)减去全部的进项税(内销进项税+外销进项税)所得结果,如果为负数,则进行退税。
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数额=出口产品FOB*(征税率-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理解:因为部分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不一致,所以,并不是全部进项税都得退,这就是说,退税率和征税率对应的差额部分,是不能退税的。这里我不能理解的是,我们要计算的是应纳税额,不能退税的部分,但仍可以抵扣啊。但教材上说这部分是要进项税额转出,并且进入营业成本的,所以我理解这部分不仅不能退,而且不能抵。
3)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数额抵减额=
出口耗用的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理解:FOB里面包含了免税购进材料的价格,而进项税里面不包含免税购进材料的价格。
注意,这个计算的结果,包含了未能抵扣完毕的内销进项税,按说,国家只退未抵扣完毕的外销进项税,内销的不能抵。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国家给退税设了一个限额,这个限额最理想状态应该是,出口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但因为生产企业无法区分出口产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采购时一起采购,那些用于内销,那些用于外销,很难在实务中区分),所以,国家干脆从FOB这个口径计算限额,如果从FOB*退税率计算,那么就会涉及企业在生产加工出口货物中的增值,这部分国家是免税的,进项部分用来抵和退,所以这个限额的名字叫做免抵退税额,即免税、抵税和退税金额的合计。
免抵退税金额=FOB*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买料件,需要抵减
免抵退税额=(FOB-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征税率
如此一来,我们就算出了两个结果,取双方绝对值小的,作为当期应退税金额。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金额=当期免抵金额。
叶青老师按照为了保持会计科目平衡倒挤的理解,我觉得有点繁乱,实际上,免抵税额就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退税金额。
十、消费税什么时候除以1消费税率?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时,由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需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由材料成本+加工费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需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