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人选应当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
2.“浙江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过硬技能,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或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3.不予以推荐情形:
(1)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不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2)为将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纳入“浙江工匠”培养支持范围,避免重复支持,已入选浙江省“万人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浙江省“拔尖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再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