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税务稽查(移交税务稽查的条件)

纳税服务 2023-05-12 04:30 编辑:admin 387阅读

1. 移交税务稽查的条件

公安估计嫌疑人够不上犯罪的可不移交,就是说假设移交过来也不得判刑坐牢的就不移交。所以公安权利挺大嘛,平时公安局长都是常委副书记或副市县长兼的,公安高一截,他说证据不足不移交就不移交,检察院只有发建议书或立案监督,但证据是公安找,公安可说没得证据,无可奈何。

2. 移交稽查局程序

流程一:选案环节

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等。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不能对企业进行太多太频繁的次数检查。

流程二:检查环节

检查科再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

检查前,税务稽查应当告知企业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税务稽查,寻找企业少交税款、晚交税款的线索,但对于多缴税款不属于其税务检查的范围。

检查科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流程三:审理环节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则应当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检查结论性文书:

1、对于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2、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案件审理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案件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否存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审理中对于存在不合规行为的检查资料,应当要求检查科进行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拟对企业或者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流程四:执行环节

税收执行部门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补缴税款,待执行完毕税款入库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进行入库保管。

对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应当依法签字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3. 税务局移交稽查的流程

税务案件移送,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涉税犯罪,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税务机关以职权无法查证的案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4. 移交税务稽查的条件是什么

1、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2、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对视力、听力、血压、心率等项目有疑问的,可当场进行复查,得出结论后不再对这些项目进行复 检。

4、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

5、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5. 移交税务稽查情况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6. 税务移交稽查意味着什么

任何人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都是无罪的。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7. 移送税务稽查标准

60天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三、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

稽查局

局长批准。

四、审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

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

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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