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文件
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即投资企业或个人通过清算、退股方式等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文件的规定,投资企业或个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依据上述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或减少的区别,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认股息性所得。
1、成本法
会计处理为:
投资发生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减少时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指收入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还应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撤回、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也应同时结转;如果收到的为存货、设备等实物资产有进项税额且能够抵扣的,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
2、权益法
当投资发生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年底按照权益法调整成本时,应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当长期股权投资撤回或减少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贵公司虽然未在去年取得合格的费用成本单据,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账务处理可以将原分录红冲,同时再做一笔蓝字分录并将发票附后即可。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
费用跨期报销违反及时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报销的发票是由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就可以报销,即正规发票都可以报销。但是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报销制度,有的公司即使有发票也不予报销。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废止
现行的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文号 国质检锅〔2003〕249号,已于2011-05-24作废了。 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税屋
1、2021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2021年已经开具了发票,但由于各种原因2022年才收到发票。
应在2021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2、经济业务发生在2021年,款项支付也在2021年,但发票2022年才开出来。发票的项目栏也填写的是2022年发生的费用。
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如果取得的发票与预计金额存在差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生在出具财务报告前,应调整当年的账务和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点如发生在财务报告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但是进项税应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一致。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1年报销2020年的费用支出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如果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但时限不能太长。补追发票时间如果超过了5年是不作数的。
依据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税屋
存货的涉税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存货暂估入库
企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存货,但正式商业发票尚未收到,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理估计存货的入库成本。在年内企业可以按存货账面金额进行所得税预缴,但是到年终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段时期,若存货的暂估入库仍有没有取得发票的部分,则问题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