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必须附合法有效的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1,应纳所得税额=92.3+(60-300*15%)=92.3+15=107.3万元
2,企业所得税额=107.3*25%=26.825 万元。
还有一种解法: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300*15%=45万元,应调增利润15万元
所以,按25%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92.3+15)*25%=26.8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