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征期间北方在干嘛?
那个时候东北抗日联军在东北与日伪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后来日军南侵山海关一线时,也有中国军队与日军进行了激战,长城抗战、绥远抗战。
二、大征期和小征期的区别?
每年的1、4、7、10月为“大征期”,其余月份为“小征期”。
其次,大小征期的说法来源于税务系统,因为各个税种的征收期限不同,而导致各个税种的征收频率不一致。有的月份征收的税种单一,有的月份多个税种叠加,导致相关工作量有大有小,所以出现了“大小征期”的说法。
小征期相对征收的税种少一些: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税种基本上是按月征收的。
大征期征收的税种:除了小征期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还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都是按季度征收的,都需要在季度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每个季度结束后,对应的月份就是1、4、7、10月,因此这些月份就被称为“大征期”了。
三、什么是非征期?
非征期就是是除征期外的随时抄税。
征期抄税就是把当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电脑,以此做为你们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抄了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的,就相当于是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一下。
抄税就是将IC卡上的税务资料报送到税务部门去,分为征期抄税和非征期抄税。
四、什么是例征期?
1、例征期是指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时间限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网上报过税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也就是每月10前缴纳税款,然后将你缴纳税款经开户银行加盖了“转账付讫”印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送给税务局,税务局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给你销号,这样就不会产生滞纳金,否则,你尽管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缴款,但《税收通用缴款书》没有销号,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你的税款仍然没有入库,会产生滞纳金。
3、例征期为每月1日至10日。
五、2021年兵役征期?
中央军委着眼实现新时代强军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春季征兵是这次征兵制度改革的“首场战役”,具有改革力度大、转型要求高、工作节奏快、社会影响广等突出特点,必须深刻领会上级决策意图,把握特点规律,强化使命担当,坚决完成任务。 李春生指出,要领会改革精神,坚决贯彻改革决策部署,强化思想行动自觉,抬高站位、认清形势、大事大抓,切实把征兵改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坚决服从改革部署、坚决落实改革要求、坚决完成改革任务。 据悉,今年全国实行一年两次征兵,时间确定为3月份、9月份,两次征兵男、女青年均可报名应征。 2021年上半年征兵工作从2月20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下半年征兵工作从8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征集对象以大学生为重点,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优先批准理工类大学生和备战打仗所需技能人才入伍。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其他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征集。
六、企业在市区,城建税税率是多少?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请参考:国发[1985]19号
七、征期内查询征期内开具的发票是什么意思?
征期内查询征期内开具的发票,是指在征收期内查询本所属期开的发票。征期就是征收期,是税务局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日期。如:4月份申报3月报表,4月就是征收期.所属期:企业发生会计业务的时间1.如::3月产生100块的营业税或增值税,那么这100块税金发生的所属期就是3月. 2.如::你公司3月发2月工资,对于发的工资来说是2月发生的,所以可以说工资的所属期为2月,但是3月才发,因此3月份才发生个人所得税,那么个人所得税的所属期为3月.3.如::还是说个人所得税,如果你公司,1,2,3月份工资都没发,到4月才发,那么工资的所属期分别为1,2,3,月,但是你的个人所得税是因为在4月份发给你们工资,才得到的,所以,1,2,3月份工资中应交的税金的所属期为4月.
八、追征期限的界定?
回答如下:追征期限是指国家对于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追缴期限,一般在税法中规定。具体的界定因国家和税种而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种: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追征期限,例如增值税的追征期限为5年,企业所得税的追征期限为3年。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确定,则追征期限从税款应当缴纳之日起计算。
3. 纳税申报期限: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纳税,则追征期限从申报期限之后开始计算。
4.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则追征期限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总之,追征期限的界定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解释。
九、2020工伤失业减征期?
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对此作了详细介绍:免,就是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
减,就是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缓,就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保证减免政策落实到位,《通知》同时提出要确保职工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要确保各项社保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省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同时对推进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提出了要求,明确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十、2019年残保金征期?
马上就要8月啦!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将近,小伙伴们都准备好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吗?究竟该如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以厦门为例来了解一下吧。
☞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缴费时间
2019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政策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18〕11号)规定:
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规定:
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事项
♦注意事项一
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以确认减免金额。
♦注意事项二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厦门市统计局2020年5月26日公告):
由于我市目前并未发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仍按照往年做法。
采用市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 年平均工资97779元。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