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函调 确保企业顺利退税

纳税服务 2023-07-18 18:03 编辑:admin 201阅读

一、出口退税函调 确保企业顺利退税

  退税函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提出函调要求,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二、税局函调 出口退税

出口税收函调的过程各地会略有不同,一般是:

出口企业按照税务局要求的格式填报函调信息,做成电子文档送发函的税务局即可。

参与的税务机关有: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管理的国家税务局和开出发票企业所属主管税务局

涉及到海关进口增值税的国家税务局会发函向出票的海关核实。

三、出口退税函调工作意见建议

退税函调:外贸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贸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的,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对出口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提出函调要求,向出口货物供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及供货均属关注,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首次从关注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四、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文件

举个例子哈:在出口退税时,税务局的审核系统在审到某些商品时,会提示函调后处理,加强审核,意思是对该商品和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属于税务局内部核实,但企业得提供取得该商品的发票。

已方的税务局工作人员据发票上的信息给对方的税务局发函。

五、出口退税的函调由谁核查

(一)退税申报期限:

1、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申报完毕上报度所属出口退税,年度清算后,不再受理上年度的退税申请。

2、每月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出口月份申报退税,应勤报、少报。

(二)退税申报程序

1、预审:企业申报退税应先报盘预审。

2、稽核:对预审发现的问题,按我科要求进行调整后,报市经贸委稽核。

3、申报:经市经贸委稽核后,再正式向我科申报退税。

(三)退税申报资料

A、一般贸易申报退税必须报送按机审要求装订、登录的以下资料:

1、进货单证: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及销售出口货物的记帐凭证。

2、出口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收汇核销单、对外销售发货票。

3、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凭证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

4、申报软盘。

5、第一次预审时的疑点表。

B、其他贸易方式,申报退税,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报送相应的辅助资料,如易货贸易合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代理出口证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海关出具的证明等。

C、上述资料,统一用档案袋装好上报。 A 出口退税所需资料

1、出口发票

(自制的或者在税务局购买的正式出口发票都可以)

2、核销单(已核销的)

3、进项发票(已认证的)

4、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5、外销收入账复印件

(便于税务部门审核你公司的外销收入是否已入账)

6、进项发票认证清单

注:如果有代理出口的还需要提供代理出口证明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

最后,加上打印出的出口退税电子数据报表

即为一整套出口退税资料

B 出口退税预申报程序

1、录入电子数据,即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9.0录入出口明细数据和进项明细数据

2、电子数据网上申报

3、带到装订成册的一整套资料(如A里1-5)及打印出的出口退税电子报表到税务局的出口退税处办理退税申请

C 另外,还有提供进项票信息,但一张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只有一部分外销,象这种,我怎么填写呢?

录入用于外销部分的进项数据即可

D 打印格式在哪设置?

数据处理-退税申请-正式申报处理-选择所属期、批次和需要申报的数据-打印报表-录入汇总信息后点确定-进入打印页面

文件-页面设置中纸张选择A4即可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单证注意事项审核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

分割单、出口发票等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的审核内容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③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业务须附送代理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⑤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报关单:

  ①假报关单,伪造的报关单。

  ②非黄色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个别海关已报经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的除外)。

  ③缺少报关单号、核销单号的报关单。

  ④有关重要项目不全的报关单,如:出口企业代码、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口岸、贸易性质、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

口货物美元离岸价、出口报关放行日期等。

  ⑤自行涂改的报关单(如系海关涂改必须盖有海关校对章)。

  ⑥无已备案的验讫章的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①核销单上的各个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

  ②核销单上需加盖海关验讫章,外汇管理局核销章;

  ③核销单上有涂改部分,需加盖外汇管理局印章或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更改证明;

  ④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填开完整,字迹清晰,(供货方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及开户行须为蓝色印章);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须加盖供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③不得超位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次性填写达不到票面最高金额(手工版);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涂改(手工版);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大小写必须封顶填开;

  ⑥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税率符合政策规定;

  ⑦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⑧其他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①专用税票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清晰的税务机关印章和银行收款印章;

  ②专用税票上的计税金额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一致;

  ③专用税票上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及数量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号码、数量一致;

  ④专用税票上填写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⑤专用税票上进货单位、供货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号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货单位,供货单位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的企

业一致;

  ⑥专用税票中的商品名称、数量、计税金额、法定税率、征收率必须与企业录入的数据及生成的相应申报表上的内容一致;

  ⑦专用税票为缴纳消费税的,法定税率与征收率相同,适用税率应与申报表上的退税率一致;

  ⑧专用税票须提供退税专用联次(第二联);

  ⑨专用税票列明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同一关联号下的报关单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数量不一致时,可以按照报关单的计量单

位及数量进行合理换算,但计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不能超过换汇成本的最高限额(二期网络审核除外)。

  (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①分割单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②分割单上备注栏上注明的专用发票数量及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数量、号码一致;

  ③分割单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税票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一致,并且

与申请退税企业的名称一致;

  ④分割单上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⑤分割单上的计税金额小于其附送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时,其超出部分所附送的专用税票应按法定税率金额计征入库;

  ⑥分割单上有关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金额应与相应的申报表上的数据一致

  二、保税区内商贸公司的单证管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

  1.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

货物完税分割单”均应为原件,收汇单可为复印件。

  2.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的货物必须函调后单独申报。

  3.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名称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

单”中“供货单位”名称应当一致。“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经营单位”名称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购货单位”名称要和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否则不予退税。

  (二)单据的具体要求:

  1.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③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业务须附送代理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⑤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报关单:

  ①假报关单,伪造的报关单。

  ②非黄色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个别海关已报经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的除外)。

  ③缺少报关单号、核销单号的报关单。

  ④有关重要项目不全的报关单,如:出口企业代码、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口岸、贸易性质、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

口货物美元离岸价、出口报关放行日期等。

  ⑤自行涂改的报关单(如系海关涂改必须盖有海关校对章)。

  ⑥无已备案的验讫章的报关单。

  2.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第四联:备案单位存查)一律为粉红色。

  (2)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必须具有海关编号,其他各项填报齐全,字迹清晰、完整无损,并盖有各口岸海关已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包括补办的报关单)。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备案清单:

  ①假备案清单,伪造的备案清单。

  ②缺少海关编号的备案清单。

  ③有关重要项目不全的备案清单,如:经营单位名称、代码、出境口岸、贸易方式、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货物

美元离岸价、报关备案日期等。

  ④自行涂改的备案清单(如系海关涂改必须盖有海关校对章)。

  ⑤无已备案的验讫章的备案清单。

  3.收汇水单复印件:

  ①“收汇水单”中“单位名称”必须与“出口发票”、“备案清单”中“经营单位名称”一致。

  ②收汇单与出口单证必须有对应关系。

  ③收汇单与备案清单金额必须相符。

  ④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缺少印章。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填开完整,字迹清晰,(供货方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及开户行须为蓝色印章);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须加盖供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③不得超位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次性填写达不到票面最高金额(手工版);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涂改(手工版);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大小写必须封顶填开;

  ⑥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税率符合政策规定;

  ⑦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⑧其他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①专用税票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清晰的税务机关印章和银行收款印章;

  ②专用税票上的计税金额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一致;

  ③专用税票上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及数量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号码、数量一致;

  ④专用税票上填写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⑤专用税票上进货单位、供货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号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货单位,供货单位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的企

业一致;

  ⑥专用税票中的商品名称、数量、计税金额、法定税率、征收率必须与企业录入的数据及生成的相应申报表上的内容一致;

  ⑦专用税票为缴纳消费税的,法定税率与征收率相同,适用税率应与申报表上的退税率一致;

  ⑧专用税票须提供退税专用联次(第二联);

  ⑨专用税票列明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同一关联号下的报关单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数量不一致时,可以按照报关单的计量单

位及数量进行合理换算,但计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不能超过换汇成本的最高限额(二期网络审核除外)。

  6、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①分割单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②分割单上备注栏上注明的专用发票数量及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数量、号码一致;

  ③分割单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税票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一致,并且

与申请退税企业的名称一致;

  ④分割单上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⑤分割单上的计税金额小于其附送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时,其超出部分所附送的专用税票应按法定税率金额计征入库;

  ⑥分割单上有关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金额应与相应的申报表上的数据一致

  三、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的装订管理办法

  1.外贸企业按照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顺序装订(B类企业留存备查的出口发票,增值税

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应按照申报电子数据的月份和录入序号顺序分别装订成册)。

  2.保税区商贸企业按照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水单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的顺序装订。

  3、装订时企业打印的“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出口退税进项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应排列在其它单据之前

,并要求明细表上的序号和单据装订的顺序相同。

  4、每册的申报单据B类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超过100张,C类企业不得超过50张。

  5、封皮规格长处38厘米,宽畅21.5厘米.

  6、封皮应使用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封皮.

  7、封皮内容需填列清楚,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装订退税资料时,单据在整理后的长和宽不得超出封皮.

  9、企业装订退税申报资料时必须使用线绳,不准出现明线,不准使用装订机钢铁制钉进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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