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优惠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四)、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
(五)、对牵线搭桥(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委托书为准),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方引进办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一.国税主要是增值税、所得税。地税主要是营业税、消费税等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税管理范畴,每季度办税申报的时候也是在地税局申报的。
二.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
(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现营改增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5)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那么建设用地与商业用地有什么区别呢?
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建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关于商业用地的概念,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商业用地是建设用地的一种。
五、2020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1.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改进网上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方式,实现更多类型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实行企业住所登记承诺制,推广“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全面推广营业执照自助打印,鼓励提供免费刻制公章服务。2021年,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等城市以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片区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2.简化企业注销登记。加强市场监管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协同,着力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功能,优化一般注销登记程序;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办理简易注销;争取列入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销试点地区,将企业注销公告时间从45天压减至20天,逐步解决企业“设立易、注销难”问题。
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与全国同步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推进“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4.实现服务跨省通办。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有关信息系统,优化审批流程,拓展服务范围,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工业产品许可等市场监管领域23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不见面”需求。
5.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落实“法无禁止即可入”、“清单之外无审批”。
6.严格产品目录管理。深化产品准入制度改革,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优化审查审批模式,压缩审批时间,全面承接国家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严格落实食品有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片区实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告知承诺制。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在他们也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七、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京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是国企。
北京能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生态发展解决供应商,总部位于香港。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现为恒生综合指数系列、恒生环球综合指数及MSCI全球小型股中国指数成分股。
集团旗下新能源项目遍布全国及部分海外地区,包括内蒙、青海、宁夏、山西、湖北、新疆、甘肃、云南、山东、江苏、河北、广东等地。
京能国际作为全球新能源资源汇集平台,吸引了众多国内外大型机构投资者。京能集团、中国华融、青岛城投、欧力士、以及亚开行旗下气候基金亚太气候资本(ACP),均为公司主要股东。
公司主要从事光伏、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的投资运营。公司旗下新能源项目分布于全国多个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