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3年,并对资格的申报、确认、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进行细化。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公益捐赠后,捐赠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这些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公益性群众组织等。
二、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时间?
每年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目前全年均可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退休人员认证周期为12个月。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按照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需要每12个月至少认证一次,超过12个月未认证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暂停发放您的养老金。所以,请您确认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做了认证,以免影响您的养老金正常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为递延认证机制,
递延认证机制是什么意思?
递延认证就是认证后有效期为365天,比如您上次认证是2020年8月25日,有效期就到2021年的8月25日,到期还没有进行认证,养老金就会被暂停发放。请在8月26日前尽快完成认证,以免影响养老金发放。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福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金】可获取福州养老金测算平台入口、计算方法、领取攻略、养老资格认证流程等信息。
三、定向捐赠非定向捐赠区别?
额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的区别就是,定向捐赠是某农村有一家庭很困难,孩子考上了大学没有钱供养,某个单位就定向的支助这一家庭,让这个家庭的大学生完成大学梦。非定向捐赠就是一些好心人士捐赠一些钱和物给红十字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四、捐赠感言?
我的捐赠感言是。我捐赠这些东西可以解决一些需要人的困难,我感到非常的荣幸。我并不觉得我很高尚,而是使命所去
五、捐赠分录?
捐赠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1.企业捐赠的形式有很多种,针对不同形式的捐赠,会计分录也是不同的。
2.当企业捐赠货物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当企业捐赠货物时,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需要视同销售去确认相应的增值税。
4.注意,上述分录中,库存商品为货物的账面成本,而增值税需要以货物的售价或公允价作为捐赠价值。
六、公开捐赠和私人捐赠的区别?
公开捐赠指的是对外公开捐献金钱或者物资的行为,也就是将捐赠的具体情况对外公开。公开捐赠也是属于公益性事业和慈善事业的一个行为,公开捐赠就是要把捐赠信息公开、透明。私人捐赠指的是由个人以个人的名义单独进行捐赠的行为,私人捐赠既可以公开,也可以私底下进行捐赠操作。
七、其他财产捐赠,捐赠方式有哪些?
捐赠方式
(一)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赠,可与基金会直接联系。
(二)校友捐赠,可以以个人或班级名义向基金会捐赠,也可以在当地校友分会的统一组织下捐赠;
(三)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捐赠,以个人或学院、部门名义捐赠。
(四)其他方面捐赠,直接向基金会捐赠。
八、企业捐赠可以捐赠给个人吗?
这个是可以的,公益捐款分为限定性捐款和非限定性捐款,所谓限定性捐赠就是捐赠方可以限制捐款的用途,比如您说的指名给某个人。不过公益项目的执行是需要成本的,这个国家的规定是不允许超过10%。
九、器官捐赠和遗体捐赠的区别?
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遗体捐献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
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
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
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
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
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得知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地方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为遗体捐献人设置纪念设施。
第三章 器官捐献
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
第十九条 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
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捐献登记需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的器官名称等事项。
捐献人登记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
省红十字会可以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二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
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器官。
第二十三条 医师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后,应当对摘取部位予以妥善处理。
医疗机构摘取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的器官后,应当按医疗技术的要求及时移送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并由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于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要接受非近亲属捐献的器官移植的个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向省红十字会或者通过医疗机构向省红十字会申请。
省红十字会应当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申请内容载入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要求,不得对登记内容进行删减、更改。
第二十五条 捐献的器官用于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按照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中申请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移植接受人。
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其他人捐献的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二人以上享有优先权的,由省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确定顺序。
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根据医学技术和捐献器官的相关指标认为该接受人不适合移植的,由省红十字会确定后位次的接受人。
在捐献器官可能丧失利用价值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先行移植,并在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阅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的有关资料,对移植排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投诉后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十、爱心捐赠校服捐赠者感言?
为一名捐赠者能够向贫困山区的学校的小朋友们捐赠校服,我作为捐赠者来说,我感到非常高兴,能够帮助他们在度过一些困难,我非常自豪,希望这些小朋友们在困难时期一定要努力学习,争取早日走出大山重逢,见一见外面的世界,希望你们能够有更好的进步,我能够捐赠校服,是我的荣幸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