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税率?目前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纳税服务 2023-08-16 19:22 编辑:admin 291阅读

一、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税率?目前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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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污水处理企业作为环境保护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享受着国家赋予环保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现将污水处理费收入在纳税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一)增值税

财税〔200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财税〔2008〕156号(已失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也予以减免。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2中规定,“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上述污水处理劳务按照退税比例70%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取消了一直以来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费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70%,企业实际向国家承担了30%的增值税额及全额随征附加税费。将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优惠由免税改为即征即退,原来免税优惠享受优惠比例为100%,享受优惠程度比原来免税政策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2.环保设备投资额抵减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也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但第四条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在污水处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同时满足专用设备抵减和三免三减半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江苏省门票优惠政策?

江苏门票优惠政策如下: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实行半票。同时,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该办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三、转让商标权能否享受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文了解我国哪些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 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 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 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 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 取得的收入,但是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对于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 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 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 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的代理服务。

18.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 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 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 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7)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除 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 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1.再保险服务。

(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 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 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 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 活动。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 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但是,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 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 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 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 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平均年担保费率二本期担保费收入4■(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x 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 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2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 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 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 000万元人民币。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 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 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 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 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7.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 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 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 值税。

2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 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 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 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 屋产权。

3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 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8.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 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 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 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0.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 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41.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4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 增值税。

4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 入免征增值税。

4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5.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 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46.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 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7.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 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9.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 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四、风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11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五、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点点

国内创新型互联网税务筹划服务平台,专注于提供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以及确保税务筹划效果的落地执行和管理的平台。税点点致力于打造链接优惠政策、上下游资源和中小微企业,业务财税管理综合体的服务产品,并有效解决传统模式下的员工(自由职业者)高个税、企业高所得税问题,实现中小微企业可以长期、稳定、无风险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长远目标。

六、白油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白油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1)纳税人销售及劳务或者进口货物(除2项、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营改增后新增现代服务项目6%,交通运输11%,有形动产租赁1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及劳务,包括营改增项目的征收率为3%。出口货物0税率。

七、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燃料是指什么?

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燃料是指:利用综合利用的资源燃烧所使用的材料。特指在目录中列举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如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作为燃料生产电力,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八、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条件?

季度开票金额不超过30万就可以免税。

九、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农业类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货物,如再生水、翻新轮胎、已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等,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3、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限征即退增值税。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十、软件企业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要看软件企业卖的是产品还是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如果卖的是服务,增值税是没有优惠的,小规模是3%,一般纳税人是6%,如查策网云服务,就是此类情况;

其次,如果卖的是产品,增值税可以享受3%即征即退政策,即先按11%缴纳,后申请退还8%。(注:软件产品一般要求在税局备案,可查策网查询流程);

最后,还有一种嵌入式软件产品情况,硬件和软件明确价格的,软件产品对应享受3%即征即退政策,未明确的,最高按产品的30%为软件产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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