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水资源费由谁负责征收的税种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镇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 号)、《重庆市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工作方案》(渝水农水〔2019〕35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村镇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坚持同镇同网同价方向,实行供水成本与合理收益相结合、有偿供水与计量收费相结合、自负盈亏与运营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规模化供水工程执行计量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推行同乡镇同价格。型集中供水工程安装有计量装置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推行同乡镇同价格下调20%—30%,未安装计量装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推行一事一议价格。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安装有计量装置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
第二章 供水水价计收标准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基本水价按6立方米/2个月.户标准执行。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计量水价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七条 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村镇供水工程,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住建等部门委托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或机构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征收范围及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在水费收取时代为征收。
第三章 供水水费计收管理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以一户一表用水计量装置控制基本水费、计量水费。一户一表以前的输配水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分摊给用水户。村镇供水工程的水利用率应逐年提高,漏失率应逐年降低。村镇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费按1次/2个月计收、结算,鼓励分片区或分单月、双月轮流计收、结算。
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或机构计收水费时,应当统一使用水利部门监制的水费收据,结算水费时,应当统一使用重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或机构应当科学制定供水计划,提供水质、水量有保障的供水服务,维护良好用水秩序,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开供水水价,确保收费公平、公正、公开。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经供水单位催告后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除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可以免除水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用水可给予适当水费补贴。水费免除、水费补贴应当在用水户按期交纳水费后另行办理。未按期交纳水费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 供水水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水费是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或机构的生产经营性收入,水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费。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或机构应当从严控制人员总数和管理成本,管好、用好村镇供水工程水费,保证村镇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发改、水利、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水费计收及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将村镇供水工程药剂费、运行费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凡是未收取供水水费的村镇供水工程,不得纳入药剂费、运行费补贴对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