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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原则

269 2024-05-27 00:27

一、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原则

在当前数字化时代,房地产行业正经历着巨大的变革,智能化、信息化等新技术正在逐渐渗透到传统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原则正是应运而生,旨在提升管理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以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定义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顾名思义是指综合利用信息技术、管理科学等现代手段,对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统一管控,实现资源整合、协同运作的管理模式。通过打破各环节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决策,确保项目各阶段的高效协同推进,提高整体运营效益。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原则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原则包括:

  • 统一规划:确立统一的管理理念和标准,明确项目目标和战略规划。
  •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流程互动,提升信息透明度。
  • 资源整合:统筹规划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 协同合作:强化各环节之间的协同合作,促进内外部资源共享与协同发展。
  • 创新驱动:鼓励创新思维,推动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与创新。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优势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有诸多优势:

  • 降低管理成本:整合资源、简化流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
  • 提升管理效率:实现信息共享与协同决策,提高管理效率和执行力。
  • 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规划资源配置,最大程度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
  • 提高服务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客户体验。
  • 促进创新发展:鼓励创新思维,推动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挑战

尽管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 信息安全:信息共享可能带来信息泄露风险,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 组织变革:实施一体化管理需要跨部门协作,可能导致组织结构调整和员工培训等挑战。
  • 系统集成:不同系统的数据整合和协同工作可能会带来技术难题。
  • 文化融合:不同团队、部门之间的文化差异和冲突是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困难之一。

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房地产行业迫切需要转型升级,房地产一体化管理作为一种现代化管理模式,将成为未来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在未来的发展中,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应对挑战,抓住机遇,不断优化管理模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一体化流程?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个性化办税】-【房产交易一体化(增量房)】-【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操作流程:

  1.点击【新增】,填写表单:

  2.根据合同编号、房屋所在地购买方纳税人录入必要条件,然后点击查询,系统自动带出合同信息,对缺省数据需要用户自行补充填写,

  注意:家庭界定:购买方为个人时,家庭成员范围“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标准:未满十八周岁”;如果购买方成年且未婚,则无需录入家庭成员信息;如果购买方未成年,需要录入父母双方及兄弟姊妹信息。

  如果本合同包含多个共有人,且属于同一家庭。第一个购买方需要在“家庭成员录入”页面维护与其他共有人的家庭关系。这时其他共有人才无需再次录入家庭成员信息;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3.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4. 保存【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表】后,点击下方【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部分必填),

  点击【选择】/【扫描】按钮,从本地选择一张图片,点击【上传图片】

  待页面提示“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资料采集。

  5.点击【提交】,页面跳转至【增量房交易申报】页面自动进行后续业务操作,

  注:

  ① 、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业务提交后无需进行税务端审批,可自主办结完成,业务状态直接由“已保存”变为“已完成”;

  ②、“已完成”状态下且未申报记录,对已采集的增量房信息无法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如用户需要变更信息只能按照“作废”-“删除”-“新增”步骤重新采集信息;

  6.点击【关闭】,页面跳转至历史查询表单页面且状态显示为“已保存”;

  注:“已保存”状态下,用户可对已采集的增量房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如确认已采集信息无误可在此页面点击【提交】,进行下一步操作;

  7.对状态为“已完成”的记录,用户可点击【申报】直接跳转至申报模块进行增量房交易申报业务办理,

  注:“已完成”状态下且已申报记录,对已采集的增量房信息无法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如用户需要变更信息只能先行作废申报记录,再按照“作废”-“删除”-“新增”步骤重新采集信息;

三、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原则包括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是指通过统一规划、开发、管理和服务,将房地产项目的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环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提高运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管理模式。房地产项目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开发阶段的规划设计和销售营销,还在于后期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因此,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原则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整体规划:房地产一体化管理要从整体规划出发,统筹考虑项目的规划、建设、销售和管理,确保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 全过程管理:房地产一体化管理要贯穿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立项开始就需要制定全面、周密的管理方案,确保项目各个阶段的顺利进行。
  • 信息共享:房地产一体化管理要求各个环节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各阶段的工作有序展开,避免信息断层造成的管理混乱。
  • 资源整合:房地产一体化管理需要统筹项目所需的各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有效整合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客户导向:房地产一体化管理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可以有效提升房地产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增值。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优势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模式相比传统管理模式有着诸多优势:

  • 资源优化:通过整合各类资源,避免资源的重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管理效率:整体规划、全过程管理可以提高管理效率,避免各环节之间的信息断层和管理混乱。
  • 服务升级:房地产项目可以通过一体化管理提供更全面、专业的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 降低成本: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的优化可以降低项目的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 市场竞争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增强项目的市场竞争力,稳固市场地位。

综上所述,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房地产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通过执行相关的管理原则,可以实现项目的整体优化和价值最大化,为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四、房地产管理书籍?

《房地产经营管理丛书》 出版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房地产开发营销策划》 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进军房地产:房地产项目报批报建与开发工作全程指南》 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房地产管理工具大全》 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商业地产招商运营:范本、策划、案例、工具》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管理与常用合同范本大全》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房地产项目运营最佳实践》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五、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六、加强房地产管理规定?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房地产资料管理流程?

资料管理流程

1、工程部资料员负责所有工程资料的整理及收发;

2、开发资料由前期开发人员及时提供给工程部资料员, 由工程部资料员统一编号,统一归档;

3、所有工程图纸的接收由设计部执行,图纸的发放工程部资料员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统一记录;

4、所有的工程变更洽商,由工程部资料员统一编号后,方可下发,并统一归档。

八、房地产管理评价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收益还原法按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来估计房价的做法称为收益还原法。收益 还原法的基础是理性预期理论。

九、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6]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1]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6]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十、建立城乡一体化房地产市场?

市场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政府、开发商、规划者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措施和方法:

1. 制定综合性规划:政府可以制定综合性规划,包括城市发展规划和农村发展规划,以确保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协调性和平衡性。规划应考虑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布局等方面的整合。

2. 优化土地利用: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整治和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包括土地的集约利用、农村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利用,以及城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3. 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农村地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水平,缩小城乡基础设施差距,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4. 促进农民就业和转移: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促进农民就业和转移,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吸引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减少农村人口压力,推动城乡人口的有序流动。

5. 加强金融支持:政府可以通过金融政策,提供贷款、补贴和其他金融支持,鼓励农村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促进农村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高农民的住房条件。

6.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引导和规范城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以上措施仅为参考,具体的城乡一体化房地产市场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具体规划和实施。这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