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预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纳税服务 2023-09-08 23:01 编辑:admin 132阅读

一、税收预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税收预测是以整个税收工作的发展趋势为研究对象的,具体来说,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预测经济税源发展变化。即根据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专题材料以及经济主管部门提供的情况,预见经济税源的发展势态,包括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产品价格、销售额、社会商品零售额、社会的购买力情况等。

(2)预测税收计划完成进度。即根据税收统计资料,在对经济税源发展势头准确预测的基础上,对税收收入在预测期可能达到的水平及完成税收计划目标的可能程度作出推测,从而便于采取对策,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

(3)预测税收政策实施情况。即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预见税收政策对于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作用及其效果,以便及时提供政策实施的反馈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预测税收管理措施的落实效果,即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采取的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办法来预见其作用和效果,从而揭露矛盾,发现优劣,促进征管水平提高。

二、地税定税是怎么定的?

你这个问题好象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为,税务法规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按最低4%的税率计算,正好是200元,因此,国税是不可能给你定200的,因为这个数正好是免税的最高线,你可以向国税申请免税,如果你的收入确实达不到起征点,那么地税部门也是免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除外)。你可以进一步向税务部门进行一下咨询。

三、如何做好税收预测工作

把强化税收预测作为抓好组织收入的有效手段,并按照“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税收预测”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四措并举,税收预测准确率稳步提升。

一是加强内部统筹。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由收入规划部门牵头,税政、征管、督审、风险监控等业务部门及时提供经济运行、政策效应、税收征管等情况及数据,共同分析研判收入形势;建立纵向联动机制,各征收主体建立收入预测信息定期报送机制,要求重大税源变化第一时间上报,将收入预测纳入绩效考核,共同应对预测工作压力。

二是强化外部沟通。主动与财政部门对接,了解月度组织收入建议;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及时获取不动产开票、增值税及消费税预测信息,做好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收入预测分析;加强与人行联系,及时掌握各类税收进退库情况,提高税收预测精度。

三是监控重点税源。对40户规模骨干企业(集团)按年、季、月份分别进行重点监控,既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预期,做好长期税源情况的判断,又要及时掌握企业月度销售利润情况,并跟踪监控税款申报入库,不断修正税收预测数据。

四是抓住重点税种。针对两个所得税收入月度波动较大且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特点,筛选2016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51户企业及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31户企业对两个所得税按月进行重点监控,充分考虑申报期限月度和季度的口径、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的时间节点、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等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收入增长预期。

四、税收计划分析基本的方法有哪些

税收计划编制方法应用分析

现就税收计划编制的基数法、GDP税收负担率法、税收弹性系数法,以某地区2003年~2005年税收计划编制为例进行应用分析。

1.基数法计划编制应用分析。

按基数法,某地区2003年~2005年计划完成税收情况与实际执行结果如下:2003年年初计划完成税收318.8亿元,实际完成342.58亿元,计划完成百分比为107.46%,实际与计划差为23.78亿元。2004年年初计划为312.45亿元,实际完成421.06亿元,计划完成百分比为134.76%,实际与计划差为108.61亿元。2005年年初计划为424亿元,实际完成510.54亿元,计划完成百分比为120.41%,实际与计划差为86.54亿元。

可见,用基数法编制税收计划,往往与实际相差较大,如上面某地区2004年计划税收与实际税收相差108.61亿元。也就是说,有相当于当年近1/4的收入未列入计划分配当中。这说明税收计划的基数分配法非常有必要改进与完善。

2.GDP税收负担率法计划编制应用分析。

应用GDP税收负担率法分配税收计划与基数法相比,计划与实际完成的差距明显缩小了,3年中,差异最大的年份超计划18.29%,比基数法降低了16.5个百分点,超计划65.11亿元,其差异额度占当年实际完成比重由基数法的近1/4降为近1/7.

3.税收弹性系数法计划编制应用分析。

税收弹性系数法分配的计划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距又进一步缩小了,3年中,差异最大的年份超计划9.5%,尚不足10%,超收额度也不及当年实际完成数的1/10.同时可以看出,分配过程中弹性系数的计算应用不变价GDP增幅,不是现价GDP增幅,其计划分配结果差异只有0.01%左右,可视同为一致。

综上,通过对某地区税收计划分配方法实证分析,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计划分配中的基数法、GDP税收负担率法和税收弹性系数法中,与实际执行结果最为接近的是税收弹性系数法分配的计划额度,其次是GDP税收负担率法,而基数法则偏差较大。

2.应用税收弹性系数法分配计划时,弹性系数计算中应用不变价GDP增幅与应用现价GDP增幅差别不大,可只计算方便取得的不变价GDP增幅与税收增长的弹性系数即可。

3.实际工作中,应改变以基数法为中心,参考税负、弹性的计划分配方法,而代之以税收弹性系数法为主导,参考税负及发展基数、速度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使计划分配更加科学、实用,也更有参考价值,更具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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