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开具发票的法律规定?

纳税服务 2023-01-29 13:12 编辑:admin 192阅读

一、供货商开具发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二、公司开票如何走账?

一、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以后,会计处理时要按专用发票上载明的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贷方,按发票上的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根据税务机关的完税证上的明细金额,借记相关科目。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只有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才是合法的。

三、开票后财务处理:税务局岗位完成发票开具、税款扣缴后,会把税务局盖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三联和完税凭证交给纳税人,其中:发票的第一联为记账联,是纳税人据以入账的凭据,第二联为抵扣联、第三联为发票联,是交易购买方认证抵扣进项税以及入账的凭据,完税证是纳税人扣缴税款后的证明票据。财务会计分录:按发票记账联上载明的金额和税额做如下处理: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以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记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发票上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

根据完税证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完税证上的增值税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完税证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

-教育费附加(完税证上的教育费附加金额)

-地方教育附加(完税证上的地方教育费附加金额)

-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上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刷个人银行卡的记入现金,从企业账户上扣缴税款的记入银行存款)

同时做增值税以外的税款的税费计提: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完税证上的增值税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完税证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

-教育费附加(完税证上的教育费附加金额)

-地方教育附加(完税证上的地方教育费附加金额)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期末结转相关成本及损益科目。

三、什么叫做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

这种发票就叫冠名发票,像你在京东网站在上购物的时候,京东开给你带有京东商城字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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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及号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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