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怎么算?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捐赠时有哪些限额规定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企业(不分内资、外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内的部分,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现了国家为了保障税基,使所得税的 计算更为合理,防止出现避税的要求。
三、个体工商户捐赠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根据财税〔2018〕9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各阶段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见表4-4。
表4-4 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3.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五险一金”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的扣除。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的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财产保险的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三项经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借款费用
《计税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6.利息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7.汇兑损失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同。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5年以前,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开办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11.劳动保护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做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里年度会计利润是大于零的数额,没有利润不能扣除。对企业发生的会计差错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更正,按调整后的大于零的年度会计利润计算扣除限额。
13.赞助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4.研发支出
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5.规费的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6.固定资产租赁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7.混用费用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这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处理不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4-3?多选
下列有关某个体工商户2018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E.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答案】ACD
【解析】选项B错误。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务招待费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相同,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选项E错误。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四、限额公益捐赠出现负数怎么回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顿子提示:不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意味着如果发生公益性捐赠当年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数,则当年没办法将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
但可以将这部分捐赠支出往后结转3年,并在未来3年内会计利润为正的年度,按照当年利润总额12%的限额计算扣除。
比如,企业2021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2021年度会计利润为负数,则可以将捐赠支出往后结转到2022-2024年度再按规定计算扣除。
如果未来3年会计利润一直为负,或者实现会计利润为正,但按12%限额计算导致未全部扣除捐赠额,则未来3年内未得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就永远没法在税前扣除了。
五、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要不要捐?
1 限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 全额扣除
(1)运动会捐赠
①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②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六、为什么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显示0?
可能你们捐赠时没有通过公益机构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如何规定?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税前扣除。
2-个人公益慈善捐赠限额扣除,是指纳税人进行公益慈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个体工商户pos单笔限额?
个人工商户的pos机单笔限额一般不会超过5万元。个体工商户由于其体量较小,且现在电信金融诈骗日趋增长,所以,银行为了保证自身和商务资金安全,一般会设定一个单笔安全限额,如果单笔刷卡达到此限额的,pos机会提示不能超过此金额上限,且银行也会收到预警信息。
九、个体工商户收款限额多少?
个人/个体店正常日收款上限额度为10万,若交易良好则自动提升至20-30万/日,若交易异常则自动下降至5万以下/日。
信用卡单日收款上限不超过1千,信用卡单月收款不超过1万;企业店日收款上限没有限制,信用卡单日收款上限不超过1千,信用卡单月收款不超过1万。
十、个体工商户的老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用每年42000元。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由税局定,各行业不一样)。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15000元的5。(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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