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因此,若您企业一次发放两个月份或者多个月份的工资,应该合并到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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