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
3.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扣除方式:
1.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