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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有没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80 2024-04-30 16:23

从零售环节购进蔬菜取得免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有没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 )第一条规定:“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