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且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个人所得税修缮扣除:
个人所得税修缮扣除指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将实际所发生的修缮支出用于抵减扣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属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的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六项的第二点内容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