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的缺位与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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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14:08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经历了从1980年专门针对外籍人士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适用于中国公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初始阶段,到198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通过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法,后续经过全国人大七次修正,2018年全国人大最新一次的修正,形成了现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框架。
其中的关键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之后几乎每年国家税务部门都会出台一些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或纳税申报指南,针对创投基金相关的税收问题最新的就是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2019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该通知原本的有效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2023年8月已延期到2027年12月31日。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基础,是上述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
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效果,国家税务部门是如何评价的?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出版的《中国税收政策改革》中是这样写的,“与G20国家相比,我们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四项综合所得实行超额类进税率,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是最高的之一”。“与周边国家相比,由于我国对于资本利得依然采用分类税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相对较低。劳动性质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高,而资本利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相较低”。“对资本利得调节不够。我国对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与国际主要国家相比,这一比例并不高。同时我国针对资本所得还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免税 ,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等。”
从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文及税务总局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现在适用的最新版的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版中,分别列明的个人收入所得的纳税事项中,没有包括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企业或者通过创投基金投资企业的资本投资所得或资本利得,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企业或者是通过创投基金投资企业这一现在相对比较普遍的事项,并没有引起国家税务部门的足够重视并在全国人大最新修正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适当的提及和规定,而且在国家税务部门未来一段时间的改革规划中也没有纳入。创投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投资了创投基金并在有限合伙制基金穿透后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收入,只能被动地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对创投行业的理解和认识,按照财税2019年8号文的规定,归类到个人经营所得或者参照财产转让进行纳税申报,把个人投资者通过创投基金对企业的投资,等同于一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或是一般的财产转让。这是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和税务部门,对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这一行为的忽视和监管的严重缺位。
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部门对资本利得的认识,在国家税务部门的分析中,似乎仍局限于财产转让和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及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和股票转让,对此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和优惠,并得出了我们国家目前资本利得税负较低的结论,未来还有提高和加重的趋势和可能。对于个人做为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创投基金间接投资企业的形为,基本是没有纳入国家税务部门现行的政策视野,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重视的。也可以部分的说明,国家相关的部门,对于个人投资者对二级市场的投资是认可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优惠,对于个人投资者对于一级市场创投基金的投资却是不认可和不被重视的。
这就是目前个人投资者投资创投基金退出时遭遇税收歧视和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所在,是国家税务部门对个人投资者在创投基金中的重要地位和创投行业的整体发展对国家创新战略的突出贡献认识不够、理解不准、定位不清的重大失误与表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许多部门似乎以有色眼光,潜意识地把创投行业做为一个有重大风险和暴利的行业看待,一再把创投行业做为税务严查征收甚至倒查追缴的重点,把投资者对创投基金的资本投资与资本利得等同于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经营所得征收累进35%的重税,即使同意创投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按年度退出额参照财产转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时,却不允许按照税法公平性的,扣除相应的管理成本和按照行业贯例对于投资失败项目的成本抵扣。这是创投行业的遗憾,是国家税务部门的遗憾,更是国家政策的一种遗憾。在国家税务部门的眼中,或许根本就不鼓励和支持个人投资者对创投基金的投资,不知国家税务部门是否具有足够的勇气对目前的这样一种政策进行承认和担当。
创投作为国家创新战略中重要的一环,已经在过往二十多年的发展中证明了对国家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也日益得到了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是党中央对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共同的要求。
二级市场需要社会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广泛的参予,而投资期限更长、投资风险更大的一级股权投资市场和创投基金,更需要社会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广泛的参与,不能简单的把创投基金作为一种有一定的风险的投资,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出台过多的限制性措施和门槛,不能把个人投资者对创投基金的出资,简单的视为一种追求盈利且有一定暴力的投资,在税收政策给与特殊的监管与征税,而是应该通过对基金管理人更多的规范性管理和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投资人提供参与创投基金的机会,通过对创投基金纳税方式和税率的适度调整和降低,提高投资人参与创投基金的积极性。特别是有一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投资者,能够用自有资金投资于创投基金,绝对是应积极鼓励和提倡、利国利民的一件好事。
再次强烈的呼吁,国家税务部门积极相应党中央关于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要求,从个人所得税法的高度,从服务国家整体创新战略的高度,对个人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创投基金间接投资企业的行为所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综合而全面的考虑与修正,切实符合创投行业的发展与个人投资的期待。目前的创投行业面临许多的发展瓶颈与问题,税收负担问题只是其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之一。解决了创投行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创投行业不一定马上得到迅速的恢复与发展,但可以肯定的是,不解决创投行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创投行业几乎难以得到有效的健康的发展,国家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服务于国家创新战略的目标,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