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车辆怎样入账?

纳税服务 2023-08-15 21:21 编辑:admin 239阅读

一、购置车辆怎样入账?

买车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买车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开始计提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公司购车成本包括购车款(不含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相关手续费等,如果是进口汽车还包括进口关税,这些都可以进入固定资产原值。车辆的年度车船使用税和保险费记入管理费用。

1、公司购车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

2、公司购车时,入账金额含车辆购置费、及各项附加费等。

二、交车辆购置要多久?

交车辆购置税要多久,没有人排队,10分钟就行。

三、如何算车辆购置总额?

车辆购置费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根据《购置税法》,可以得知汽车购置税为汽车售价的10%(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总价款(即发票底线中的“不含税”),不计入增值税税额。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现行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按照发票上“增值税总额”的金额计算,购置税=增值税总额÷1.17×10%;如果按照发票上“不含税价格”的金额计算,购置税=不含税价格×10%。

目前,购置税是买车必须支付的费用之一。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买车一定要交购置税。征收汽车购置税有利于国家更好地参与国民收入和消费资金的再分配,有利于利益最大化。国家征收的车辆购置税,大部分用于建设和维护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利国利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购置税的出现也避免了一些地方乱收费的情况,可谓一举两得。买车的时候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之后就不用再缴纳了。

四、车辆购置税率计算?

车辆购置税是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例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规定: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五、车辆购置税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规定: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2018年1月1日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车辆购置税: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六、车辆购置补贴怎么申请?

1、登录“建行到家CCBgo”APP,点击【新能源补贴】;

2、阅读完申请流程、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后,点击【立即办理】,并进一步阅读相关材料;

3、根据指引完成各项信息的填报,并完成在线人脸识别;

4、根据指引填写并上传银行业务信息;

5、选择申请补贴类型,填写车辆行驶证信息;

6、填写购车发票信息,上传个人指标证明文件,并手工填写指标类型、指标编号等信息;

7、提交订单,并确认申报信息,确认后手写签名。

七、车辆购置税计算?

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1.17)×10% ,如果发票价格低于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最低计税价格有4万多条,经常变动,你在报税时国税系统会自动核定当时的最低计税价格

八、车辆购置税怎么算?

车子的裸价除以1.13再乘以0.1,相当于除以11.3

举个例子,比如日产轩逸,指导价14.3w,4s店最终优惠完销售价13.7w,那么购置税就是13.7÷1.13×0.1=1.21w

所以购置税是按你实际裸车价来算的。

九、车辆购置的保险能用几次?

车辆购置的保险每年一交,也就是说,每年交的保险只能在当年用。

有的人认为车险交了一年就可以永久不交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因为车险和人们交的医疗险一样,是消费型险种,不管这一年所交的保险是否用得到,在下一年度都是需要重新交费的。

二者所不同的是医疗保险的额度随着每年交的钱越来越多而累加,而车险只是上一年不出险,下一年的强险保费不变罢了。

十、特种车辆需购置哪些保险?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2.50%   其他特种车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 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10%   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四十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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