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费减免税的政策?

纳税服务 2023-09-05 17:12 编辑:admin 266阅读

一、技术服务费减免税的政策?

税控盘技术服务费是可以全额抵扣应交增值税的。

二、契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三、计划办一间环保公司,有没有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谢谢邀请。

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布在很多法条中,比较散乱,幸运的是,已经有税务师下了很大功夫把这些政策进行了总结。对这个问题,推荐北京福泰税务师事务所肖太寿博士的文章“我国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98da500100ck54.html。如果真要做实务的话,还可以读读肖博士的书《企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

如果想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数目,可以找一家做环保设备和水处理的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和年报来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需要披露的。里面有一些政策是地方性的,或是特别针对上市公司的,但大部分优惠政策是行业通用的。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17)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③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是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1)按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发(1997)326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必须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人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应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2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5)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7)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得》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五、要交印花税,想知道印花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印花税优惠政策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4、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5、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6、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7、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扩展资料:一、印花税计算公式1、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2、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二、需缴纳印花税凭证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6、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7、产权转移书据8、营业账簿9、权利许可证照10、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六、产业政策指导目录?

第一类 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7、管道输煤

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0、煤电一体化建设

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第二类 限制类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6、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七、产业政策目录2019?

答:产业政策目录2019如下:

第一类 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7、管道输煤

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0、煤电一体化建设

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第二类 限制类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6、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八、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9?

答:产业政策目录2019如下:

第一类 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7、管道输煤

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0、煤电一体化建设

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第二类 限制类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6、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九、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目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国家有关行业规划和区域政策文件,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目录中提出东部地区要率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推动传统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依托雄厚的产业基础和相对完善的市场机制,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成为我国先进制造业的先行区、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

天津市作为东部城市之一。各区产业指导及产业发展又是怎样的呢?

一、电子信息

1.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滨海新区、西青区、津南区)

2.新型显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片式元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滨海新区、西青区、津南区)

3.互联网数据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滨海新区、武清区)

4.人工智能软件、系统、平台,智能可穿戴、智慧家庭、智能车载终端、智慧医疗健康、智能无人系统等产品(滨海新区、武清区、西青区)

5.高端服务器、存储设备、工控计算机及系统等计算机与网络通信设备(滨海新区、西青区、津南区、武清区)

6.可信计算、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信息安全产品(滨海新区、武清区)

7.物联网技术服务(滨海新区、武清区)

8.北斗卫星导航定位产品的研制、生产、系统集成及应用(滨海新区)

二、汽车

1.汽柴油车整车(滨海新区、西青区、宁河区)

2.新能源车整车(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

3.专用汽车(滨海新区、蓟州区)

4.汽车用发动机(滨海新区、西青区、宁河区)

5.变速器总成(滨海新区、宁河区、西青区)

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

7.车辆控制设备(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

8.汽车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滨海新区、东丽区)

9.轻量化、环保型车身材料(滨海新区、西青区、武清区)

三、智能制造装备

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滨海新区、西青区)

2.仪器仪表及测控装置(滨海新区、蓟州区)

3.增材制造装备(北辰区、津南区)

4.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武清区、滨海新区)

5.智能机器人(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

四、航空航天

1.民用飞机整机及部件(滨海新区)

2.航天器及运载火箭(滨海新区)

3.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滨海新区)

4.无人机整机及部件(滨海新区)

十、购房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时如何办理契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与被拆迁人或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人不一致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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