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1、税法规定允许计提折旧的范围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2、职工教育经费已在税前列支,用职工教育经费建造的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计提折旧。(避免费用重复在税前列支)
故上述资产允许计提折旧,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国家对校办企业及企业支持技术教育的鼓励政策。
二、违反税法代扣代缴的规定?
违犯税法代扣代缴,是一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不及时代扣代缴,很容易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必须提高对代扣代缴的认识,不然的话不知不觉就犯法了。
三、纳税人是由税法直接规定的。对吗?
税法上的纳税人,是指一切依照税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单位和个人,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即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你的收入不够,达不到起征线,就不算。但实际上,只要有购买行为,你就是纳税人,厂家和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等,最终都是由购买者或被服务对象付费来实现的,特点是你及他人通过自愿购买和被服务去缴纳的,或者说,这是一种间接纳税,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纳税人。
四、销售佣金的税法规定?
一般销售佣金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
五、税法中对大额现金支付有何规定?
会计法中规定了现金使用的规定,要求1000以下可以使用现金,但100以上要求使用支票税法倒是没有什么特别规定,但大额支付现金总是容易让人怀疑你的现金去处
六、国家对技术的标准有几种规定?
很多很多
尽管这样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技术标准太多了,各行各业基本都有
就拿工业标准开说都有很多很多
没办法说完,自己去网上搜索
七、保险费的税法规定?
保险费主要是指企业列支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 税法规定: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四流合一的税法规定?
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开票的接收方要和发货的接收方及资金的付款方要一致
九、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 具体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十、企业之间借款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认定企业的非金融属性。
如果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那么需要认定交易是否为独立交易。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是独立交易,那么不高于市场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境内A企业向境内B企业,C企业借款各100万,利率为8%和15%。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为9%。
经过认定,AC企业存在关联,不符合独立交易认定。那么只有AB的利息可以扣除,8万<100X9%=9万元
因此税前扣除8万元利息支出。
关联方借款税前利息扣除需要满足债资比和利率的双重标准,这里的债资比是指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金额与关联方之间的投资金额比例,对于非金融企业不超过2:1,金融企业5:1.
债务金额可以计算利息扣除的金额为250×2=500(万元),利率按统一银行利率7%,也就是可以扣除35万元,其余部分均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