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增值税发票会怎么样
一、区别如下:
1、票面的区别,增值税发票为可抵扣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三联式的,普通发票则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普通发票两联。
2、作用不同,对于开票企业则没有区别,不管是哪类票都要缴纳销项增值税,但对于受票企业,只要增值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普通发票则不可以。
3、开票范围,对于开票企业,只有营业范围内的销售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开票资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则只能开具普票。扩展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2、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二、买增值税发票是什么罪
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购买增值税发票犯罪么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购买的是既有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的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行为人非法购买真假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应按刑法第205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按刑法206条的规定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按刑法207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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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增值税发票犯罪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开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达到在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五、买增值税发票违法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 票,专用发 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 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 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 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 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 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