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将增值税票丢失后能重开吗?

纳税服务 2023-08-07 03:38 编辑:admin 200阅读

一、客户将增值税票丢失后能重开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没有收回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重开的。但可以有补救的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销售方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后,复印记账联二份加盖发票专用章,一起给购买方就可以到税务局认证抵扣就可以了。

二、购物小票遗失了,可以再去补开增值税票吗?

答:可以开的

2017年07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时指出: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我们关注到,根据负责人的解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可以凭发票和“购物清单”或者“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毋庸置疑的是,这里说的“购物清单”或者“小票”是属于企业自制的,并非从税控系统里开具的清单。

查阅所有有关发票开具的规定,基本可以确定,要求销货清单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的规定只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普通发票的开具没有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注:新规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的解答,我们可以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无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

三、税票可以作废重开吗?

普通发票当月开错了都可以重开,只要将发票各联收集齐并加盖作废印章,同时在开票系统当中作废该发票就可以了,然后就可以重新开发票了。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隔月作废,只要将原发票收回,再开一张红字发票就可以了,不用到税务局去申请。

月底检查当月需要作废的发票,作废时选择管理员身份登录系统或开票员本人登录开票软件进行发票作废。

四、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以作废重开吗?

1、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的基本前提,是相应发票的所有联次必须齐全;

2、如题所述,该已开具的发票遗失,不得作废重开;

3、通常情况下,确认该专票遗失后,开票方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遗失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申请已征税证明等凭据提交受票方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4、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五、柴油增值税票能否抵扣?

是否可抵扣增值税,需符合三个条件:

一、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

二、用于应税项目

三、有有效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抵扣联,不是有效的抵扣凭证,所以不能抵扣增值税。

但是,该票可入库做为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计算税款,成本费用增加,应税所得就减少,可理解为抵扣了企业所得税。

六、怎样连续打印增值税票?

将打印机设置为从后面装纸就可以连续打印的,有个操纵杆可控制打印机装纸方向。从增值税开票系统的查询界面进入,可以连续打印。

七、增值税票退税几个点?

退税是指一个企业符合国家税法规定,能享受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政策。一般出口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福利企业等能够享受退税政策。 而你说的17个点的增值税发票应该叫《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发票取得方能够按照票面税款数抵扣销项税金。

八、增值税票,什么意思?

购买方指的增值税票是票头明确标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票,该发票明确标明购买方名称、税号等信息及销售方相关信息,明确列出每种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并将不含税金额与税额分开列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少有四联: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和留存联;其中发票联和抵扣联盖上发票专用章后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凭抵扣联去税务局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抵扣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可以用金税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持销货合同、税务登记证等至主管国税局请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代开发票的税率是小规模的税率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7%或低税率13%

九、增值税票打印怎样设置?

在开票软件里打印发票的时候会有打印设置,有向下调整和向右调整,如果你向下向右调整的话就输入正数,如果你向上和向左调整就输入负数。

十、医院能开增值税票吗?

可以的.

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免税政策,则可以给接收医疗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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