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税收厨具品牌网

财产保全可以保全配偶名下财产吗?

110 2024-07-06 11:04

一、财产保全可以保全配偶名下财产吗?

答:可以。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为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处分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方可以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

如在其他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被告包括夫妻二人,为防止转移财产,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如果被告系夫妻的其中一方且债务系该配偶一方的,原告也可以申请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但是,在执行时,不能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二、保全担保财产低于保全财产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担保,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应当低于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如果低于保全财产价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交担保财产,否则,立当不予保全。

三、怎么申请财产保全?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四、财产保全流程?

1、摸清被告财产状况

原告(起诉方)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尽最大可能摸清被告(被起诉方)财产状况,如有无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等等,只有在原告清楚地知道要保全被告哪些财产时,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原告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2、 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告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五、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主体?

证据保全的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执法机关。财产保全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申请保全。

六、财产保全怎么看保全到啥财产?

财产保全查询的方法:

第一,首先是利用债权人已经掌握的债务人的账号。

第二,申请法院到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

第三,到债务人所在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债务人的帐户或者利用债务人交纳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费用的情况,到相关管理部门查找其帐户。

第四,查询债务人出口退税的帐户。

第五,查询债务人的养老金、退休金、社会保险金等专用帐户。

第六,查找债务人的股票、期货、黄金交易等金融交易帐户。

第七,查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所使用的帐户。

第八,查询网络交易帐户。

第九,查询债务人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或者知悉的帐户。

第十,从债务人执行保证金或者保函查找银行帐户。

第十一,从债务人的会计帐簿中查找帐户信息。

第十二,查询与债务人的已知帐户关系比较密切的帐户。

七、商标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保全嘛?

商标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权利,特别是知名商标,往往包含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商标使用权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八、财产保全:了解财产保全的定义、方法和目的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或损毁财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财产保全的方法

财产保全的方法包括:

  • 查封: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防止其转移、变卖或损毁。
  • 扣押:对被告财产进行扣押,以保证对将来可能判决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执行。
  • 冻结: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进行冻结,防止其转移财产。
  • 评估: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保全额度。

财产保全的目的

财产保全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 确保执行判决的实效性: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保障执行判决的实施。
  • 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原告的财产权益,防止被告进行非法侵占或损害。
  • 维护诉讼公平性:财产保全能够保证诉讼双方的利益均得到公平的对待,减少一方通过违法手段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之一,旨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判决的实施。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或损毁财产,维护诉讼公平性和司法公正。

感谢您阅读本文,通过了解财产保全的定义、方法和目的,相信您对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和作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九、哪些财产不得保全呢?哪些财产不得保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十、非诉财产保全的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