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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和土地存在的问题?

201 2024-05-27 12:54

一、种子和土地存在的问题?

土地肥沃,种子优良,才能达到丰收的希望,二者缺一不可

二、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问题?

唐代均田制较有效地推行了仅仅30-50年。

但在这几十年内,均田制维持了唐代封建国家的正常运转,

形成了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农业经济体制,承担着封建国家的税赋和徭役。

同时,均田经济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并有力地推动了王朝国家的发展上升。但是,

均田制推行的过程也就是它败坏的过程。

随着均田制的日趋废弛,唐初培植起来的均田小农生产方式,日益支撑不起沉重的国家财政开支。广大农户不得不变卖土地而逃避税赋和徭役,

土地的集中和兼并进一步加速了均田农户的破产进程。

到玄宗开元、天宝之际,

均田制事实上已经瓦解,大多数均田农户经济已经破产。

接着发生的历时近八年的安史之乱,彻底摧毁了唐初以来百余年的均田经济生产方式。乱后藩镇割据,

唐代中央政府失去了财税控制权,封建国家机器运转困难。两税法是在这种形势下推出的。

这表明唐王朝已经不再在法律和制度上维持均田农户经济,均田农户经济至此彻底破产并退出了历史舞。

唐代税收体系和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根本上说,是土地产权公、私转化的结果,封建国有土地一步步减少,

逐渐转化为私人所有和大土地私有化。

土地产权性质的变化,体现为社会财富占有关系的变化。

而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既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必要手段,

也是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必要要求。

为了顺应土地私有化的财富分配方式,唐代赋役制度不得不抛弃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推行两税法抓住了土地作为财富之源的根本,因为土地是一切资产的代表。

两税法舍人税地,表明唐代封建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同时表明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原则、征收方式以及财政运作方式起了重大变化。

但更为根本的是,唐王朝终于承认了土地产权的私有,并以此为据的资产税才有了合理的逻辑。

前已述及,唐代土地产权的变化有一过程。

唐初,土地私有通过买卖和兼并己初现端倪。

唐太宗贞观年间,豪富之人己开始吞占良田。随后高宗、武后朝,土地集中之势业已形成。

当时的权贵和豪富结盟,

在全国范围内大肆侵占土地资源。

玄宗开元、天宝之际,社会上的大土地现实私有步入快速发展期,大规模的私人田庄蓬勃兴起。

最为典型的是当朝高官,竞相侵占良田私造田庄。

权相李林甫则“京城邸第,田园水桤,利尽上腴"。

为了制止土地私有化的发展,

唐王朝也下达了禁止土地兼并的诏令

。但这些诏敕所起的作用。

一是证明土地买卖、兼并早已席卷全国;二是这些禁令遭到权贵豪富们的抵制和反对,基本上徒具空文。安史乱后,唐代封建国家的中央权威几乎全部丧失,大土地私有发展得更加凶猛。

大土地现实私有日益膨胀的不可逆转,以及王朝中央加以遏制的努力的不断失效,唐代封建国家惟有承认土地买卖、兼并和集中的合法性,即土地归私人所有的合法性。

唐代土地产权的演变自有其内在的逻辑。

第一,唐代均田制并非绝对平均分配土地的田令。

在授田之初就有存在私有土地,而且封建国家予以承认。

第二,唐初地旷人稀,封建国家鼓励人民垦殖,

允许有力量的人民请射荒地。

第三,均田制要求土地往复还授,在此过程中永业田和口分田的产权属性不断发生变化,

私有土地增加,公有土地逐渐减少

,一致最后没有土地可以还授。

第四,

经过往复还授的土地逐渐条块化和隔离化,增加了农民的作业成本

,不利于农业集约化生产,这就内在地要求土地要集中经营才有效率。

所以说,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有其内在的演变逻辑。

人地比例始终是我们分析古代土地产权演变的重要工具。唐初人地比例较小,进入开元、天宝时期人口滋胜,

人地比例逐渐变大,人地关系渐趋紧张,表现为封建国家己无土地可授。

另外,就均田制本身的制度而言,它包含着土地产权私有的倾向。

在土地政策上,

唐代王朝国家宽松的土地买卖政策,为土地需求者提供了合法的政策环境和畅通的交易渠道。

这一点早就为学界所共识,不仅近代学者已经观察到了,早在宋代也有人认识到了均田制的内在矛盾性。

土地私有化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的规律。

既然是一条规律,只要符合规律的条件具备,这条规律就起作用

,就能解释和说明具体事物的演变过程。

唐代,虽然是中国的古代社会,

但其土地产权的变化条件和发展方向等都是满足这条规律的

,所以唐代的土地也是可以用这条规律来解释的。

具体来讲,唐代允许土地买卖或有条件的买卖,就意味着土地的商品化。

土地商品化以后,

就会有大量资金进入土地市场,加剧土地的集中和私人占有。

中国历来就有“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财富积累传统,就是通过从事工商业快速致富,再把财富转移到农业中去,实际上就是购置土地、田宅。

所以,唐代封建国家对此是禁而不止的。

两税法的施行,表明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不再对土地资源的占有、买卖和集中进行制度性约束。

实质上是唐代封建国家确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化,只是这个过程是渐进的。

三、中国土地类型存在的问题?

1、土地经营规模小,农户生产效益低。

2、农地非农化问题严重,耕地数量、质量均有所下降,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3、不合理、违法用地严重。

4、违法兴建和超占宅基地现象突出。

为更合理利用土地、优化产业布局,必须进行土地利用的调查,也就是要对土地资源进行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的调查。

自然属性调查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土地类型,着重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调查土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规律及其分异、演化的动态过程。社会经济属性调查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生产水平、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等。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土地资源的生产力,包括土地的现实生产力和潜在生产力。对土地的调查研究首先从土地类型研究人手。对土地利用的调查着重于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两方面。

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答: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什么问题?这个问题有点大,即土地私有承包制与农业技术现代化的矛盾日渐显现。这就是目前限制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必须认真解决。

目前:农村采用土地使用权转移,承包给大专业户来经营管理,使一家一户在出租土地的基础上,为承包户打工,成为时尚是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1、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确权的主体和性质尚不明晰一是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分属国土和农业两个部门。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主体不明确。三是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权属尚不明晰。

2、确权登记认识尚不统一、基层推动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3、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矛盾突出,工作力量和投入经费严重不足

4、确权登记发证的后续工作亟待加强,相关政策调整尚未及时跟上

六、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3、扣除项目和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同时规定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要先根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然后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即增值率,再依据增值率对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核定吗?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律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是出让地还是划拨地,只要符合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条件,就需按规定征收。

八、1950土地改革后农村还存在什么问题?

一九五零年农村土地改革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村劳动力分部不公o如有的家庭体弱病多农田里的话就不能完成好、而有的家庭劳富力强田就不够种o为了改变这种现象后来就成立了互助组丶这样存在的问题才有所改善丶再后来就是大跃进了o

九、增值税税负率过高说明企业存在什么问题?

1、进销差价高,造成毛利率偏高,税负率就高

2、购进没有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虚增收入,销项税额虚高。

每个行业都有标准的税负,偏离过大就一定有问题。

十、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谢邀!这一问题在农村十分常见,农民朋友很是关心,近期,众多网友留言,各地在操作中问题不少。结合本题说说个人意见与众友交流,互动。 一,“大包干”实行到今天已经四十多年了,安徽“小岗村”在当时生活,生存到了“最危险之机”,冒着极大风险,先行走了一步,这一步,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反响,后经时任省委万里等领导的重视,中央也在关注,邓小平同志听到消息后,几经调查,论证,肯定了“小岗村”农民的创新之举。正是由此,拉开了中国改革率先从农村发起。 “小岗村”的第一代农民兄弟,功不可没,应记入史载! 二,耕地承包在前,而今,确权在后,中间有个历史跨越。现在,确权突出问题是实际面积,帐内面积有误差,按理不应存在,这中间,造成误差之因,工作做得不细,不严,不准。当然,还有其它原因。 出现,地,帐不符,应本着求是,务实,严谨工作作风,计量要准确,数据要精准,把误差减少到一厘半分。因为它关乎一家一户今后三,四十年的经济,生产,生活等大事。 三,改革深化开放更大是中央坚持,继续的大政方略。农民朋友不要有个误判,误断,谷贱伤农,耕地确权与否,多点少点,就那回事,切不可有这种想法。 没有拿到确权证书的农民朋友,要有法治思维,学点法,主动找当地村两委,及时了解,把握上述信息,动态。 由上,确权关乎,千家万户,一代人,两代人,三代人的衣食住行。中央出政策,给农村土地确权是爱民,勤政,让利农民的大好事。土地已经确权,任何人,不得依权,依钱,依势坑害农民,祸害农民。确权证书,是农民手中的“上方利剑”!同时,希望各地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不跑偏,别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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