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哪些农产品流通政策,农产品流通政策给你带来了什么影响?

纳税服务 2023-08-07 18:02 编辑:admin 150阅读

一、你了解哪些农产品流通政策,农产品流通政策给你带来了什么影响?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及政策定义

一、 农产品流通的定义

1、流通:

(1)定义:是指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过程,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

(2)流通过程:由商流、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组成

l 商流,商品买卖过程中商品所有权从卖者向买者转移

l 资金流,与商流对应的货币所有权转移

l 物流,商品实体从的空间位置移动以及相关活动

l 信息流,与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搜集、处理和传递

2、农产品流通

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通过买卖的形式实现从农业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转移的经济活动。

l 农产品流通包括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一系列环节。

l 根据Ellis(1992)的定义,农产品的流通主要分为两个维度:

一是价格信号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传导;

二是农产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物理传输。物理传输又可进一步分为三个维度,即在时间、空间和形态的传输,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非农民收获、销售的时间,在不同于农民销售的地点,获得农民销售的初级产品或其他形态的(如进一步加工的)农产品。

l 农产品流通体系是从农户到加工业、批发商、零售商与出口的垂直流通系统。

3、农产品流通的特点

时间维度上,主要涉及季节性与年度存储活动。存储的成本主要包括存货资金的利息成本、随着时间增长的产品质量与数量损失、存储设备的折旧等。存储的风险在于存货的未来增值未必能弥补存储成本。

空间维度上,主要涉及从产地到最终消费地的运输活动。运输的距离和成本与产地的盈余短缺水平、产品特性有关。同样,运输的风险也在于产地与目的地的价格差距是否能弥补运输成本。当出现基础设施损坏、燃油短缺、产品运输限制等困难时,运输的风险就会更大。

形态维度上,主要反映产品在农户与消费者之间的所有物理变化,不仅包括直接加工,也涵盖清洗、分类、标签、包装、装罐等工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形态维度的多样性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农产品形态流通的成本与边际收益在不同产品间变动很大。

农产品在生产者销售价格与消费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距可称为运销价差。在时间、空间、形态上流通的价差难以区分,更多地以垂直销售系统或流通渠道来衡量价差。因此,农产品流通与农产品物理传输密切相关但又区别明显,即从农户到加工业、批发商、零售商与出口的垂直流通系统。

二、 农产品流通政策

1、定义

针对农产品流通过程的政策,是在农产品垂直流通系统影响农产品的价格传导与物理流通的政策。农产品流通政策直接作用于农产品流通阶段和渠道,深刻影响着农产品价格和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并对农民增收、城乡居民生活和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的发育产生着重要影响。

2、内容

国内价格政策:价格管制、补贴、数量管制

对外贸易政策:出口鼓励、进口限制、出口限制与进口鼓励

市场结构政策:市场管制、改善基础设施、形成均衡价格

3、农产品流通政策的特点

(1)政策起作用的环节已经脱离农业生产环节

目前,农产品流通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物流、加工、销售环节,较少涉及生产环节。例如,粮食市场调控政策主要是通过提高粮食价格,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从而间接刺激生产。农产品流通政策一般不会直接给予农民生产资料,也没有直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政策影响农产品价值的实现,但不影响农产品价值的生产

农产品流通政策主要为了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通过培育农村经纪人等各类流通主体、促进市场发育、疏通流通体系等来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确保农产品以合理的价格畅通销售,因而影响产品价值的实现过程,但并不影响商品价值的生产过程。

(3)政策与商务、交通、质检等部门互动最多

农产品流通政策主管部门除农业部门外,还要求商务部门监督流通销售环节、交通部门协调物流运输方面,质检部门监督食品安全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食用农产品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尽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责,但仍要求各部门横向配合。

(4)流通政策必须维护交易规则

高效履行各种交换职能,就必须形成各种交易规范、规则以及习惯做法等,而这些规范、规则、习惯做法必须法制化、制度化,才能保证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部分农产品流通政策就是基于这些交易规则、辅以配套政策制定出来的。

(5)农产品流通政策将三次产业有机地联系起来

首先,农产品流通政策主要作用对象是农产品,因而是农业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由于农产品进入流通之后又往往需要进行初加工,同时需要建筑业配合仓储、运输业配合物流等,所以又联系到第二产业。最后,作为一种商品的流通,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必不可少,因而其本身又是一项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所以,农产品流通政策需要三次产业的综合支持,全面发展。

(6)政策与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紧密相关

农产品流通政策关系到食物获取权,因此也就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从个人意义上说,要满足吃饭、穿衣需要,可以自给自足生产农产品,也可以购买农产品。如果要购买农产品满足自身需要,那么就与农产品流通直接相关。从国家意义上说,如果粮食安全或重要农产品供给出现问题,那么有三种可能性:一是农业生产出现问题,农产品供给减少;二是相对于人民收入,农产品价格过高;三是农产品供应体系扭曲。

第二节 我国流通政策的历史沿革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统购统销”逐步推进以市场化为中心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基础、市场起主导作用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一、 1949-1952:国家干预下的市场调节

1、背景:1949-1952年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国内经济中存在多种经济成份,农业生产基本上是个体农民自主生产农产品。

2、内容:

ref="">(1)以农产品的自由购销为主。虽然国家通过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控制农产品收购渠道,但收购均是建立在坚持粮、棉、油商品自由购销的基础之上。

(2)私营商业为农产品流通的主体。国家在保持物价的同时,打击投机资本,逐步撤销批发市场,扩大流通流域中合作社商业和国营商业的比重,但私营商业依旧是农产品流通的主体,资本主义商业和个体商业占90%以上。

二、 统一计划购销时期(1953~1977年)

1、背景: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城镇人口迅速增加,消费需求增大,农产品不能满足国家高速推进工业化进程需要的问题显现出来;再加上私人商业的投机倒把行为进一步加剧农产品供不应求状况。

三年“大跃进”和十年“文革”内乱,社会“极左”思想严重,坚持“以粮为纲”,农村家庭副业、自留地等被限制,集市贸易等多种经营方式被禁止,农产品自由交易被禁止,农副产品长期脱销,农业和商业发展均受阻严重。

2、内容:

1953年政府开始实施统购统销政策。中共中央于1953年实施《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并于1954年、1955年、1957年相继发布《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农产品统购统销的范围,农业的发展被纳入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1957年,国务院进一步指出,凡属国家规定计划收购的农产品,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其后,农产品基本上都由国营商业独家收购。

1961年,中共中央文件又提出了三种收购政策,即第一类物资(粮食、食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第二类物资(其它重要农产品)实行合同派购政策;第三类物资(统购派购以外的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政策

3、影响

统购统销政策是粮食供求紧张,国家需要在农村取得大量工业化积累等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保证国家快速推进工业化的资金积累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和计划经济的形成。从短期来看利大于弊。

但是长期持续对对农产品的实行低价统购制度必然扭曲农产品价格,扩大了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压低了农民的收入,削弱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积累功能;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不能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作用,影响了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发育,造成农产品的供应紧张;统购统销制度也阻碍农村的专业分工,抑制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变革。

三、 过渡时期(1978~1984年)

1、背景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农产品流通体制也开始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

2、内容

由计划调节向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过渡时期。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从1979年起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统购派购的范围和品种进行了重新规定。在这一阶段,国家逐步减少了统购统销和限售的品种和数量,缩小国家收购农产品的范围。到1984年年底,属于统购派购的农产品由过去最多时的180多种减少到只剩下38种,购派购的范围大大缩小。除棉花外,其它农产品在完成政府收购任务后,根据市场供求实行议购议销。

四、 双轨制时期(1985~1997年)

1、背景

统购统销制使生产、消费、需求相脱节,损害了农民的利益。1984年的粮食大丰收,使国家陷入购不起、销不动、调不出的困境。

2、内容

ref="">这一阶段废除了传统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逐步建起农产品场调节机制,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两种交易方式并存。在1985~1991年期间,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开始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的“双轨制”方式。1992~1993年,农产品购销走出“双轨制”,进入全面市场化的阶段。经过10多年的改革,粮食等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已经结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购销体制正式形成。但在1994~1997年,农产品流通又回归“双轨制”模式。

国家放开粮食购销体制后,以市场化为目标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却并未顺利付诸实施,并由此导致了粮食供需缺口的扩大,引发粮价大幅上涨。为保持社会稳定,国家再度强化了对市场的介入。在棉花的购销中,继续不放开经营,不放开市场,不放开价格,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

五、 深化改革时期(1998~2004)

这一时期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在粮食领域。1997年我国首次出现粮食相对过剩,1998年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的意见》实行了粮食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分开的购销制度,完善了粮食价格机制,实行粮食顺价销售。

粮食以外的各类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都得到了持续的推进,并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化流通秩序,虽然也有流通不畅的情况发生,但主要是局部的结构性问题,只有粮食流通在市场和计划取向上出现了反复。


六、 2004年-2012年:多元化农产品流通体系基本形成阶段

1、相关文件:

2004年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新型流通方式”,各地政府加快建设多元化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并规范发展农村消费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2007年6月发布《关于共同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保障农村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2、特点:

(1)改革的主战场转至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鲜活农产品流通领域。果蔬、肉禽、蛋类等农产品流通迅速发展,充分发挥着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价格发现、信息传递的功能,避免生产的盲目性,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满足老百姓对食品的多元化结构和安全营养方面的需求

(2)href="">农产品流通主体建设成为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大户、经纪人等农业产业化组织迅速发展,出现了“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运销大户/经纪人+农户”、“农超对接”等多元化农产品流通组织模式,在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3) href="">加快冷链物流建设。商务部2008年3月发布《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了针对大型屠宰企业肉品冷链建设的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6月制定了《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

七、 2012-今:流通产业转型升级阶段

新零售、无界零售等概念逐渐被电商企业认同;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无人机、无人驾驶汽车等新模式及无人配送技术逐渐普及;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一系列科技转化率加快,冷链运输及“最后一公里”配送问题逐步被解决。

1、特点

(1)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涉农电子商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2年被称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元年”。连锁超市、生鲜超市及以平台为中心的电商等新兴业态备受消费者青睐,发展势头强劲,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加速。如阿里巴巴、京东、盒马生鲜、美团等大型电商纷纷布局生鲜“O2O”市场,充分利用“互联网+流通”的信息化、数字化优势和连锁经营的品牌优势,打造扁平化的农产品流通新模式。

(2)传统流通渠道模式与新型流通渠道模式相互交叉融合。渠道内信息价值不断提升,各环节渠道成员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加强,彼此联盟化、一体化趋势明显;渠道终端品牌化、连锁化趋势明显物流配送效率大幅度提升。

2、相关文件

国家先后出台了《“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等文件,加快互联网与流通产业的深度融合,促进流通产业转型升级。


【插入】例子:

一、粮食流通政策

(一)1978--1984年:粮食流通“双轨制”的形成阶段

1979年,国家尽管维持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但大幅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30%~50%,并且减少粮食统购50亿斤。之后,国家允许部分小品种粮油议购议销和自由购销,逐步缩小粮食统派购的范围。在1982年,明确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尽管统购统销政策有所松动,但是该阶段仍强调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

(二)1985—1997年:“双轨制”与市场化反复拉锯阶段

农村统购、超购价格的上升,城市统销价格固定,引起购销价格差异扩大,加上粮食产量的大幅增加,造成了国家沉重的财政负担。1985年国家要求以合同定购制度代替统购制度,定购的粮食国家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而且放开流通渠道,允许订购以外的粮食自由上市,保护农民的利益。这一系列市场化的措施,可以视为对粮食流通中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放松。但是,1985年粮食减产,造成粮价回升,国家财政无力提高订购价,因而农民不愿意与国家签订收购合同。鉴于此,国家重新赋予合同定购以“国家任务”的性质,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但提出了“逐步缩小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购”的方针。1990年,国家进一步把“合同定购”更名为“国家定购”,又进一步强化了粮食流通的“双轨制”。然而,过高的财政负担又促成部分地区和部门在“减购、压销、提价﹑放开”方面积极探索。1992年,粮食流通实现了购销同价。到1993年年底,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县(市)占到了98%。相应地,城镇居民口粮定量办法也被取消。城市居民凭“粮票”购粮的生活结束,这标志着粮食统购统销体制的终结。从1994年起,国家定购的粮食全部实行“保量放价”,建立国家对粮食的保护价制度,并相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为保障合理的种植结构,从1995年开始,实行粮食地区平衡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1997年,国家还采取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措施,因此我国粮食储备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三)1998—2003年,市场化攻坚阶段

由于粮食购销体制问题和国有粮食部门的效率低下、资金运营混乱情况,1992-1997年统亏损挂账高达2140亿元,令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因此,1998年国务院提出“四分开、一完善”的原则,要求实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即坚决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确立农户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到了1999年,国家仍然严禁私商粮贩收购粮食。2000年,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成立,受国务院委托,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调运、轮换、仓储管理,同时执行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2001年,国家确定了“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粮改思路。加入世贸组织后,为履行入世承诺并保障国内生产,我国自2002年4月1日对铁路运输的稻谷、小米、大米、小麦粉、玉米、大豆等实行铁路建设基金全额免征,批准对大米、小麦和玉米实行零增值税税率政策,并且出口免征销项税。同年,国家在吉林和安徽试行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探索将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转向生产环节。

(四)2004年至今,完全市场化阶段

从2004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与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同时,国家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自此,我国进入了供求决定粮价、市场配置粮源的新时期。粮食保护价收购制度逐步调整为最低收购价制度,农业支持补贴制度发展为“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四大补贴政策,其中粮食直补资金主要来自粮食风险金。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2006年小麦被纳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范围。2008年,在粮食市场大起大落的背景下,国家开始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此后每年提高稻谷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成为一种常态。也是在这一年,国家先后启动了多批次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划,政策主要针对玉米和大豆,独立于中央储备粮食轮换收购工作。2006年11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首次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竞价销售交易会,将国家储备粮食拍卖上升为一种粮食市场调控的手段。此后,临时存储进口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国家临时收储的玉米和大豆、跨省移库的储备粮等,相继成为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的标的。目前,国家粮食储备部门几乎每周都会组织一次政策性储备粮竞价交易。


第三节 农产品流通政策的目标

一、 概述

1、按阶段: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政策服务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干预农产品流通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工农产品“剪刀差”,为工业化积累初始资本。进入市场化阶段之后,国家政策的目标更多考虑农业部门的长期发展需要和城市居民安全有效的农产品供给。

2、具体

①稳定农产品市场供给和市场价格。

②维持生产者的价格水平,保证农民收入的增长和稳定

③稳定或降低消费者的食品支出价格,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④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

⑤增加农产品出口,获取更多的外汇收入。

在操作过程中,流通政策与其他政策如价格、贸易、补贴等政策互相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实现共同目标。

二、 具体分析

1、增加农民收入,保护、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般而言,农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比较小。当产量上升引起供给增加,价格下降的程度会大于交易量增加程度,最终的结果是农民收入下降,即所谓“谷贱伤农”。这会极大地损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因而以最低收购价等政策可以稳定或提高农民的销售价格,保障农民的基本收入不因丰收而下降。同时,配合农业补贴政策,提高农民收入能够有力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不仅涉及农产品价格或生产政策,也要求政府流通政策的支持。例如,最低价收购政策需要有专门的收购主体与流通渠道。另外,为解决区域性、季节性农民“销售难”问题,国家可利用粮食托市政策、绿色通道疏导、批发市场与期货市场建设等流通政策,促进农产品在地域与时间上的余缺调配,从而促进农民的销售,进而提高农民收入。

再例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利于增收。自2014年起,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及电子商务在农业和农村中的应用。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更是提出了“实施数字乡村战略”“继续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反映出电子商务在夺取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数字乡村的实现、“三农”问题的破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学者们认为电子商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改善信息不畅通和销售渠道局限性,有利于解决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开展电子商务对农户收入增长有促进作用。

2、平抑物价水平,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农产品有效供给关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农业政策要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保证13亿中国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农产品。这一方面要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农产品,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另一方面,则要确保所有需要农产品的人都能获得。因而在流通方面,要建立重要农产品的储备体系,吞吐调节季节余缺;要加快基础交通设施与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的全国性快捷、低成本流通。

同时,要求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食物消费。然而,农产品价格上涨总是周期性出现。供求失衡是推动农产品价格上涨的长期因素,但短期价格暴涨除了暂时性因素外,更多来自社会资金的炒作。即利用部分农产品产地集中、季节性强、产量下降、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因此,需要扩大政府对流通市场的监管,维持流通市场秩序,从根本上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例如,粮食作为双重属性商品,既是公共产品又是私人产品。稳定粮食价格波动能有效避免社会福利与效益的不必要损失,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粮食流通领域作为连接粮食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纽带,是市场调节粮食供需总量与稳定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稳定粮食价格波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中国政府于2004年出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市场进行调控,并先后出台最低收购价政策与临时收储政策,针对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实行“托市收购”,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

3、革除计划弊端,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

传统经营体制强调以统购统销等计划指令为主的政策取向,但农业生产制度的变迁内生性地诱致了对农产品流通制度变迁的需求。旧的制度造成财政负担过重,人民生活农产品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经济发展结构性失调。因而,顺应经济发展规律的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就愈发关键,从取消鲜活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缩小粮食计划管理范围,扩大市场调节比重,到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进一步促进棉花流通的市场化。市场机制在农产品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凸显,越来越起到决定性作用。这一过程不仅释放了经济活力,还提高了农民收入,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真正避免了“看得见的脚踩了看不见的手”,减少了国家部门与民争利的空间。

为深化粮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2016年3月正式取消了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探索“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新机制。临时收储政策改革的主要目标即调动粮食流通各环节主体积极性,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4、合理分配利润,保护农民与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农民与生产者免受中间环节挤占,是政府干预流通市场的原因之一。在大量分散的、小规模、信息闭塞的农户与消费者之间,中间商容易利用信息与谈判优势掠夺垄断利润。在这样的私人运营下的运销价差远大于完全竞争或政府操作的市场。农民投入最多,却获利最少。而同时消费者也付出很高的购买价格,以致出现“中间笑、两头叫”局面。因而,政府会制定科学的农产品流通政策,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增加市场的竞争性。同时,也会发展“农超对接”等模式缩减流通环节,减少各环节税费支出等,来提高生产环节的利润分配比例,以经济手段保护农民与生产者的合理剩余。

5、保障质量安全,提升国民健康与安全水平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求层次发生了重大的跃升,粮食安全不仅是数量上的保证,更是质量上食品安全的要求。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生产成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如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产品供给侧改革,其重点是如何使连接生产和消费者的中介——流通体系的创新和完善。

食用农产品的流通过程直接关系到居民食品安全水平,而食品安全是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国际国内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更是引发群众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担忧。因而,农产品流通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提高产品质量,保证食用农产品基本卫生和安全。特别是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要面对更严格的质量要求,甚至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生产与流通环节进行监管,确保质量安全,也是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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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叶举,石奇.市场化改革、流通资源配置效率与价格波动:以玉米市场为例[J/OL].农业技术经济:1-17[2022-11-12].DOI:10.13246/j.cnki.jae.20220421.001.

[16] 李志博,米新丽,安玉发.农产品流通政策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方向[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08):46-47.DOI:10.19851/j.cnki.cn11-1010/f.2013.08.017.

[17] 原瑞玲,翟雪玲.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J].农村工作通讯,2022(15):19-21.

二、为什么消费税同在生产环节时,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产品,有的税目可以领用抵扣有的不能抵扣?

更新 今天学初级会计中经济法的一条注脚

不能跨税目抵扣




我在课上也有这个疑问,搜了知乎感觉也没有回答到点上,刚刚问了税法老师,感觉老师也没有说清楚。

1.为什么外购连续生产的允许抵扣的范围<扣除范围?

扣除范围不包括酒(葡萄酒可以扣)、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这些不能扣可能是在生产环节不能作为原料生产(酒除外),例如:小汽车不能作为原料生产小汽车,电池不能作为原料生产电池。我认为是有这些物品本身的属性决定的,实务上没有这一类的生产(可能);

关于酒(除葡萄酒)为什么也不能扣,我们觉得应该有以酒为原料生产酒,我也不知道!!!!(税法老师在课上甚至举例了38℃白酒生产58℃白酒可以扣,后来她说举错了)

2.后来我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全部能扣的项目都是同一东西原料生产同一东西,那么如果应税汽油,柴油作为原料不是生产应税成品油,而是生产鞭炮、焰火可不可以扣呢?

不可以,只能同一税目抵扣

希望有更清楚的人,我理解到这里了。

三、关于农产品补贴政策以及农产品目标价格你有什么看法和见解?

谢邀。

农业补贴是个很大的题目,先来搬个砖,若是关注该问题的人更多一些的话,再详细聊聊吧。

农业补贴指一种官方针对农业进行的介入补助,目的在保障农民生计,确保国内农产品供应稳定。


原因:

1、农业对一个国家十分重要,如果一个国家依赖进口的农产品,它的政治便会受外国供应制肘,在战争时期更可能因对外运输中断而粮食短缺。

2、农民收入不但通常都低于其他行业,而且浮动大,易受到天灾影响。在许多发达国家,农业的生产成本又比发展中国家的大,加上需求量变化不大(价格需求弹性低),如无补助,收入可能相当低。

方式:

1、一般资助:农民可因为种植某类特定的产品或使用某个指定的耕作方式而获资助。资助的计算方式可按土地面积或生产量计算。例如,为了鼓励有机耕作,国家部门或环保团体会向刚刚使用那些方法的农民提供补助。

2、目标价格:当农产品的实际价格低于政府定下的目标价格,政府便向农民发放补贴,确保农民每单位的出售的农产品的收入都在一定水平。例:美国反循环补贴。

3、价格支持:①国内产量过多时,购入多馀生产的产品,增加整体需求,以确保均衡价格不低于一个指定水平。该等多馀的农产品可能由政府负责销售到外地,或因人道或政治理由免费提供给外国。例:美国农业部的商品信用融资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 CCC)。②国内产量不足时,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或限额,以确保均衡价格不低于一定水平。 例: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争议

1、过度生产

2、不公平贸易


上述内容引自: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BE%B2%E6%A5%AD%E8%A3%9C%E8%B2%BC

四、手机看农业新闻 农产品行情动态及国家最新政策在哪里?

可以关注下农稼汇APP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广大的种植户需要有一款服务精准的app或者垂直类网站。

农业类垂直领域将会有更广阔的市场前景与空间

五、安徽省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文化贸易有哪些扶持政策?

不好意思,没有。

政府和学界主要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针对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理念和方法,一般不支持“产业化”或过度市场化,当然也要按具体类别、具体项目情况来看。优惠政策和基金一般都直接拨给了项目保护单位或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企业、作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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