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在外出经营地报验登记?
要在外出经营地报验登记,首先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然后,准备好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接下来,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经过审核和审批后,会颁发相应的验登记证明。在办理过程中,要遵守相关规定,如缴纳相关费用、提供真实信息等。完成登记后,可以正式在外出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
二、企业外出经营的,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53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13年10月1日以后,取消外经证后,若该南京企业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依法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公司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超过一个月但未办理报验登记,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因此,如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超过30日未办理报验登记,所持的外出经营证已作废,需向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后,应在签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
四、开具外管证外出经营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外地交吗?那所得税呢?
在公司外出经营时已经开具外管证明的,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地交纳营业税,回公司所在地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六、您好!我想问一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营业场所和生产经营地是填总公司的还是分工的?
营业场所填分公司提报给工商的有租赁合同或者自由产权的地址;生产经营地根据实际公司情况,暂时没有具体生产经营地的就参照营业场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