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合同怎么确认价款
没有合同怎么确认价款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双方约定和确认实际交易的法律文件。然而,有时候由于一些原因,合同可能没有被签署或生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办法确认交易的价款。
首先,当没有合同存在时,我们可以考虑寻找其他证据来确认交易的价款。
一种常见的证据是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沟通记录。这些沟通记录可以包含双方讨论交易细节和价格的内容。如果您可以提供这些沟通记录作为证据,那么法庭可能会认可这些记录,并根据其内容确定交易的价款。
另外,如果您与对方进行了口头约定,但没有书面合同记录,您可以寻找其他证人作证支持您的主张。
在寻找证据时,要确保证据是可靠的、真实的,并且能够证明交易事实上的存在和价格。
当没有合同存在时如何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虽然没有合同存在可能会给交易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您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首先,您可以与对方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通过与对方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您可以减少交易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其次,您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交易确认方式,例如支付方式上的确认。例如,您可以要求对方在交易发生后向您发送确认支付的凭证,例如银行转账凭证或支付宝交易记录。这可以作为交易发生的证据,并帮助您确定交易的价款。
此外,您还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例如,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监管,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这些第三方机构通常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提供交易确认和纠纷解决方面的支持。
最后,如果您面临无法确认交易价款的情况,您可以寻求法律咨询和专业意见。律师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关建议,并帮助您寻找解决方案。
没有合同存在的风险
没有合同存在的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价格争议:由于没有合同记录,双方可能有不同的价格理解,这可能导致价格争议。
- 交付问题:没有合同确认交付细节,可能会导致交货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纠纷。
- 违约风险:由于没有合同约束,某一方可能会违约,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因此,在商业交易中,尽量要确保有书面合同的存在,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结论
虽然没有合同存在时确认交易价款可能会有一些挑战,但并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寻找其他证据、与对方建立良好的关系、采用其他形式的交易确认方式以及寻求专业机构和法律的支持,都是确保交易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不仅可以确认交易的存在和细节,还可以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应该在每次商业交易中都要求签署合同,并确保合同规定的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即使没有合同存在,我们仍然有一些方法可以确认交易的价款,并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希望以上的建议能为您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解决价款确认问题提供帮助。
二、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价款,合同,约定,酬金,双方,条款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三、工程价款包括哪些款项?
工程款支付的款项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费用、工程质量保修金及设备质量保修金等。我国现行价款结算主要方法有5种。
1)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四、如何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熬过“两个十四天”,多地迎来了建筑工地集中复工潮。接踵而至的是无可规避的工程价款调整:一方面,疫情作为工地复工的背景,必然带来防疫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此前为管制疫情而采取的延迟开工、限制交通等措施,也可能造成接下来一段时间的人工费、建筑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波动,由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将势必引起工程价款调整。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调整首先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及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波动因素及幅度由地方造价管理办法、细则与文件调整与规范;若发承双方仍有争议,则可以通过索赔强制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甚至按情势变更原则签定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通过司法介入重新分配合同利益。当前,四川、湖南、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以及无锡、三明、郑州、青岛、厦门、乐山等市已经发文指导当地建设工程开工复工。其中,地方政策中规定的防疫成本及价格风险分担原则,事关工程价款调整的合理与否,也会影响当地建筑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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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针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人员费用,各地态度较为统一:防疫成本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如郑州市明确自2月13日起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有效期暂定三个月);以及青岛市强调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浙江省还细化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山东省也围绕工程造价调整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厦门市则从施工安全角度提出: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这符合“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较好保护了承包方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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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分担人工价格?
针对建筑工人短缺引发的工资变化,各地立场有所出入。多地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1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支持人工价格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无锡市明确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湖南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规定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工程计价。由于人工综合单价调整政策差异,浙江省则将人工价格变动视为市场风险,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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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分担材料价格?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和9.8.4条,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将价格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在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发承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而在合同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根据造价信息调整法或价格指数调整法进行调整,即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针对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异常变动,浙江省同样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单项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5%以内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厦门市则充分考虑了预见性,针对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仅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且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部分才给予调整。此外,也有地区支持发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按时签证并结算调整,或认为材料价格变动可能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鼓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当然,这一模式需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适时缩短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的信息发布周期,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如北京市要求建立工程造价调整工作协调机制,重点监控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四川省也部署加强材料价格监控。
除引导发承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外,各地也在积极行动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为复工复产创造优惠政策空间,如浙江省明确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川省乐山市针对疫情期间新开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将实行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制。这一动作启发各地:减、免、缓现金保证金,也是帮助建筑企业增强资金实力、积极应对疫情的直接措施。
五、工程价款和工程造价的区别?
工程价款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合同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向发包人结算已完成工程或竣工工程而取得的价款。
工程造价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工程造价其另一含义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怎么算?
工程价款的结算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l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七、为什么出售国债的价款要确认负债?
国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八、工程价款多少时必须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九、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工程价款增加包含措施费吗?
包含的,措施费也是工程施工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