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按什么征收?

纳税服务 2023-09-14 04:15 编辑:admin 197阅读

一、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按什么征收?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怎么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如何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3500元x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x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个人承包一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才是税后利润;针对税后利润,承包人个人要上缴承包费,这个承包费,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

2.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3.企事业单位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的过渡计算方法

二、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税率?目前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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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污水处理企业作为环境保护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享受着国家赋予环保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现将污水处理费收入在纳税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一)增值税

财税〔200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财税〔2008〕156号(已失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也予以减免。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2中规定,“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上述污水处理劳务按照退税比例70%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取消了一直以来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费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70%,企业实际向国家承担了30%的增值税额及全额随征附加税费。将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优惠由免税改为即征即退,原来免税优惠享受优惠比例为100%,享受优惠程度比原来免税政策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2.环保设备投资额抵减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也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但第四条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在污水处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同时满足专用设备抵减和三免三减半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以下累进税率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0元的5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四、集体土地承包所得收入算什么分配?

按劳分配,与土地流转不同,承包一词与土地相连,土地属于共有制范围

五、工程项目承包所得的利润合法吗?

一,首先是工程项目必须要合法。不合法的工程项目取得的任何利润都是非法收益。比如一个探矿权企业招标采矿,其项目本身非法,即使是签订采矿合同,采矿本身就非法,谈不上收益合法。

二,取得工程项目所必需的企业资质要合法。

三,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工程项目的承包建设资格。

四,承包建设的资金来源合法。

五,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标准完成项目。

六、农民承包土地耕种所得收入属于哪种方式?

农民承包土地获得的收入是按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谓的多种分配方式,事实上,除了按劳分配之外,其他分配方式可以统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法律允许,目前甚至是提倡鼓励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农民流转的表面上是土地,但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承包地上,我国实行的三权分立并存的制度,这三权是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属于各农户)和经营权(也属于各农户,但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互换、承包、租赁、转让。

七、所得税包含增值税附加吗?

增值税附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了,缴纳的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附加。

八、流通环节的蔬菜免增值税还免企业所得税吗?

对于流通环节的蔬菜不仅免增值税,还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征收。

一、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其他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是不是每家公司都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首先:不是一概而论的,一般情况下不交增值税就不会交企业所得税,因为不交增值税说明该企业是亏损企业,没有利润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免税企业要交增值税,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其次:一般企业不交增值税没有利润就不交企业所得税,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没有。但是这样的企业长久是不行的,肯定要垮掉的,如果做假账虚假亏损也没有增值税税务会找上门查账,查出来就要补交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我们一起来了解基本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简单的讲,就是对发生业务的毛利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征税。通常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所得税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是对企业盈利部分或个人获利部分按一定比例征税。简单可以理解为,对企业或个人获得的纯利进行征税。对于经济特区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就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体现的。

  所以说企业只要发生了销售货物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等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只有企业在盈利的情况下才会缴纳所得税。两者在的计税基础上基本是不同的。除非是一些非贸易项下的付汇,即要交所得税还要交增值税。

  农业企业是不是不用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自产自销就不用。如果你涉及到购进农业产品,再生产、加工后销售的话就要交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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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企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怎样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和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照经营合同分得的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承包人、承租人按照合同(协 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一定的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 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按照此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所有权,只是按照合同(协议)的规 定取得一定的收入,则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时候,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必要费用(目前规定每月可以减除3 5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例1:某企业职工程先生承包了本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根据承 包合同的规定,程先生在承包经营期间每年必须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50万元,其余经营收入归本人所有。承包经营的结果是:扣除正 常的经营成本、费用和上交的承包费以后,程先生本纳税年度取得 承包经营收入20万元。由于程先生上交承包费以后的经营成果归本人所有,所以他的这笔收入应当按照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 减除必要费用42000元(即3500元X12=42000元)。程先生本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元-42000元 = 158000 元

应纳税额=158000元X35% -14750元 = 40550 元

例2:某企业职工郝女士为了扭转本企业的经营亏损状况,承包 经营本企业。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郝女士承包经营该企业以后,可以从企业全年的利润中提取20%作为其个人的收入,其余80%的利润交给企业。承包经营的结果是:该企业本纳税年度获得利润30 万元;根据承包合同,郝女士取得收入6万元。虽然郝女士取得的 这笔收入是因承包经营行为所得,但是由于她对其余80%的利润没有所有权,所以她的这笔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多处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人的,应当将其从各 处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纳税年度取得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纳税人实际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本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人额-3500x本纳税年度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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