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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抵扣进项问题的情况说明?

288 2024-05-30 10:02

一、关于异地抵扣进项问题的情况说明?

不需要写异地抵扣进项问题的说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大数据平台监控非常严密,销货方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管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在税务局的开票系统开具时间不超过5分钟,大数据平台上就有记录,对方可以在抵扣系统勾选抵扣,不管距离远近,系统都是一样,所以,不需要写说明。

二、关于人工工资抵扣增值税的说明?

有种情况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劳务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对于公司来说应该不叫人工工资了,叫劳务成本费用更贴切)

三、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增值税抵扣问题?

1、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方可抵扣13%

2、屠宰加工只是初加工,销售税率还是13%

3、政策决定了会产生这种现象。收购时是按买价直接抵13%,销售时还要换算成不含税价再乘13%。比如购进价100,可抵扣100*13%=13,如销售110,销售税=110/1.13*0.13=12.65,进项大于销项,也就是说卖价不超过113时是不会上税的。

4、提高销售价才能抵掉哈

机会成本呢、影响现金流这个我就不懂了哈。

“我的设想是能不能通过发展别的利润率高的业务来增大销项,抵扣猪肉的进项呢?或者直接把其他子公司的高利润业务抽出来,并到该屠宰公司中,来抵销项可以吗?不相干的业务之间可以互相抵吗?”这个想法是可行的。一个企业申报当期的进项销项公司的都是申报的总数,并不会要求单独核算生猪有多少进销项其他产品又有多少了,也就是说生猪取得的进项税可以用来抵扣其他商品的哈,只要是属于增值税类的业务都可以。

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抵扣问题?

是的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只要你每个月的销项税额都大于进项税额,那么就不用纳税,已申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留底到下一个月。不过对于提供现代服务业来说,主要成本构成是人工成本,而不是大量的17%税率的材料采购,单个项目来看可能出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但是从企业总体来看,基本都是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五、二手车交易能否抵扣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二手车(运输汽车)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分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购买二手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即销货方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但是购车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所以在销售的时候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第二,企业购买的二手车如取得了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因为销货方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当时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是按照含税售价/1.03*2%,采用简易的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的。2、如果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二手车,是不存在抵扣的问题,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是采用含税售价/1.03*2%,采用简易的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的,为购车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

六、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增值税的二手车给个人需要开13%的增值税发票吗?

如果您们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如果您们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比如专票),那么在销售时依然还是需要按照13%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并不会因为您们取得的普票等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除专门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简易计税外,其他的一般纳税人购进二手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方开具有专票的是可以按规定抵扣,包括对方开具的0.5%、3%或13%的专票。但是,再后续销售时,由于不满足简易计税的条件,不管抵扣过税率是多少,或者因为没有取得专票而没有抵扣的,都需要按照一般计税,即按照13%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适用税率征收的情形(一般计税)

此处的适用税率,就是按照销售时税率,可能是13%、9%等。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按照简易办法计税

该种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下面重点说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的情况。

(一)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征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说明: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5、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

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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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请教:关于应交增值税的重分类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1、发生销售时: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2、购进货物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3、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用于生产出口货物)时: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商品销售成本〈结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时〉)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5、转出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时:

(1)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转出多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发生销售时: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八、关于增值税发票中劳务名称的问题?

1、增值税专用发 票货物名称与应税劳务名称是要一致的。但进货名称不一定要进销售货物名称一致。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3、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九、电费取得的增值税票能否抵扣?

如果你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都是可以列支成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水电费增值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十、柴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多少?

1、销售柴油的单位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并只能开具征收率(注意不是税率)为3%的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举个例子: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柴油,开具普通发票,注明款项为500元,其增值税额为500/1.03*3%=14.56元:

借:银行存款等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