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追逐适用条例?

纳税服务 2023-09-18 13:35 编辑:admin 284阅读

一、警车追逐适用条例?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交警只有在驾驶人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及遇到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才能追车,其余情况不得追车,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二、法和条例如何适用?

在法律和条例都有规定又不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应该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因为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法律,而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则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条例,前者是上位法,而后者则是政府条例,前者大于后者,应先适用,且不说两者没有冲突,即使有的话,也是要适用人大颁布的法律,而不能是国务院的条例。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本条例给予处分。”根据这一规定,本《处分条例》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以及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  同时,《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参照适用主体: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条例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各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不同的条例可能针对不同的领域和主题,因此适用范围也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条例适用范围的范例:

1. 行政区域范围:一些条例可能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如国家、省、市、县、乡镇等。这些条例通常由上级政府或地方政府制定,用于管理和规范该行政区域内的事务。

2. 行业或领域范围:某些条例可能仅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或领域,如环保条例、劳动法条例、教育法条例等。这些条例通常针对特定的行业或领域中的规范行为、管理标准和相关权益保护等进行规定。

3. 人群或个体范围:有些条例可能适用于特定的人群或个体,例如儿童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这些条例旨在保护和维护特定人群或个体的权益和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细节应根据具体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条例的制定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参考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获得最准确的适用范围信息。

五、医疗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信息公开条例36条适用范围?

答案是: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4.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适用高铁吗?

目前仅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的范围有所要求。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依照法律惩治反革命分子,预防、制止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人民警察的编制和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民警察的职责如下:

(一)预防、制止、侦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

(二)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群众进行防特、防匪、防盗、防火工作;

(四)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场所;

(五)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印铸行业、刻字行业;

(六)管理户口;

(七)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

(八)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

(九)维护公共场所、群众集会的秩序和安全;

(十)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全;

(十一)保护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安全;

(十二)警卫重要的机关、厂矿企业等部门的安全;

(十三)监督公共卫生和市容的整洁;

(十四)进行消防工作;

(十五)追查被抢劫、偷盗的财物,查找迷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护被害人和突然患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

(十六)向居民传达自然灾害的预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群众采取预防和消灭灾害的措施;

(十七)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其他有关群众福利的工作;

(十八)向群众进行提高革命警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十九)其他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人民警察的权限如下:

(一)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法律执行逮捕、拘留和搜查;

(二)在侦查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传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

(三)对公民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取缔或者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四)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在必须使用武器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五)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人犯、抢救公民的生命危险,可以借用机关、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六)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权限。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自愿充任人民警察的,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可以充任人民警察,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八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评定等级。

第九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卓越成绩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提前晋级、授予国家的奖章、勋章和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遵守规定的纪律。对违反纪律和失职的人员,可以分别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降级、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

人民警察如果违法失职已经构成犯罪,应送人民法院审判。如果这种犯罪已经构成军事犯罪,应由军事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 因公残废的人民警察同因公残废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其家属同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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