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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6条如何理解?

98 2024-05-30 09:42

一、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6条如何理解?

43条这里讲的是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即可。但46条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排除在了43条的法定许可之外。可以认为46条是不满足43条的特例。

二、女朋友对我说,经济法基础第18页需熟知,经济法基础第18页是什么?

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属于法律关系

三、反恐法第92条?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警察法第55条?

第五十五条 (预备警官)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预备警官制度。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学习、训练、生活、医疗等所需费用,由国家全部承担。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参加警务实践活动,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享受人民警察抚恤等待遇。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毕业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应当依照规定与录用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未录用为人民警察或者未满服务年限的,前款规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五、立法法第1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就事先征求意见而言,此次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院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后,有一条因全国人大明确提出异议,最高法院最后删除了该条,充分体现了司法解释的严肃性。

就事后备案而言,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对128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审查,发现5件存在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形,及时进行了纠正。这就意味着,成功通过全国人大备案审查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六、采购法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食品法第51条?

新修订《食品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八、社保法第56条?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劳动过程安全防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九、采购法第33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那么,笔者认为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或多或少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废标“四情形”规定不够规范和严格,尤其是在基层县级政府采购机构中(委托代理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代理采购组织等),对“四情形”的废标把关力度亟待加强!应从以下四点抓起:

一、从规范采购人(集采机构、代理机构或分散采购组织等)的严格废标规章制度抓起。

按照废标的法定解释:即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律规定的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另外,招标是确定采购对象的一种方式,在正常情况下,一般都能顺利进行和开展。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受到一些主观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使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和开展的现象时而发生。其主要原因:

一是三家难以“凑”够数;

二是即使“凑”够数,也是一主复报或多报式(而使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达到三家);在这种情况下,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数量供应商之公平竞争(采购人在裁定上也难以到位,出现“以假乱真”等现象);

三是公正、公平、违规行为的“裁判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等涉及采购的组织与其监管及管理方存在着利益关系或其他说不清之关系等情况),而非是百姓公众占有一定比例;

四是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停止招标执行不力,有时甚至出现采购人帮助供应商(用“内串外通”等手段)将报价控制在合标范围中的现象;五是采购人乱用特定性“挡箭牌”去实现取消相关不合“己意”的采购任务之目的(因废标后仍可以选择重新再招标的)。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的影响,规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等)的严格废标规定(制度、章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

二、从限定有效投标人必须达到真实性足以三家为前提条件抓起。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时采购人也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如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顺利进行)、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所以,可以采取废标、重新招标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招标等措施;但要排除和制止由于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律规定的限定数量,采购人与他人“串通”或带目的搞“假”不足三家和采用苟刻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等因素而“人为造成”不足三家之现象,让有效投标人必须达到真实性足以三家为前提条件的抓起落到实处。

三、从采购公正性不受非正常因素干扰和影响抓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或受相关部门权力和自身利益等的诱惑,而干扰和影响采购的公正性);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附带供应商特定条件等);招标活动受到外界某些人为的“强权”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都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采购当事人的利益。

所以,废标要从采购公正、公平性的不受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抓起,让公正、公平性在废标的提出中得到更加公正、公平的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有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规避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及时停止招标活动(即可废标)。所以,要从投标报价不得均超过采购预算额度抓起,还政府采购坚决执行预算的严肃性和法制性,使采购报价更具科学化和节约(节能、环保)化,让废标真正在法规和制度等的约束下得以充分凸显其采购预算的威力!

四、从采购任务的取消充分符合政策性抓起。

政府采购项目的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宏观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特别是楼堂馆所、培训中心等)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不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实质性到位等。所以,因特定情况(政策性因素等)招标项目的采购任务予以取消,这不仅充分符合了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需要,同时也为政府采购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十、健康法第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