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或旅禅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设7%,5%,1%三档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城建税没衫尘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负有缴纳“两税”义务,并不是说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种税才涉及缴纳城建税,而是指除特殊环节(进口)外,只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都会涉及城建税。
二、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镇判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规定,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代征代扣城建税——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城市维喊轿猛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帆桐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郑桥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内容来源:百度百科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从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正式开始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税法》施行后,将继续执行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条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_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枝敏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_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_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源搭运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_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_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_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_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雹梁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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