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保证金,通俗点说就是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尚未正式开始前,由业主方(一般是甲方)支付给施工方(一般是乙方)的一笔款项,可以理解为业主方对施工方的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是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尚未正式开始前,由施工方向业主方以现金、保函、承兑等形式提供的。是施工方向业主方做出的保证,保证其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此项工程,可以理解为施工方放在业主方的押金。 虽然同为保证金,不同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同的增值税待遇,我们看看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此条款的规定,施工方在收到开工保证金时就会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站在业主方的角度,支付了开工保证金就要向施工方索取合规的发票;而向施工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因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只需向施工方开具收款收据即可。用会计分录的形式表现更直观一点。 业主方支付开工保证金时: 借:预付账款-开工保证金(施工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施工方收到开工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业主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主方收到履约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履约保证金(施工方) 施工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履约保证金(业主方) 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金额相对比较大,签订合同时更多的关注质量标准、时间节点等,涉税条款往往容易忽视,这也是税收风险高危的领域,相关条款的约定需要谨慎为之。 更多观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中立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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