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就车船税代收代缴新办法地税部门释疑
青海省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已开始执行新办法,新办法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免税车辆认证依据有了明确规定。4月9日,小编就市民关注的问题,采访了负责省城车船税代收代缴日常管理工作的城东区地税局工作人员。
询问:车船税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解答:凡在西宁市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歼慧野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询问:今年的车船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在哪里缴纳?
解答:从2008年4月1日起,省城唯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为青海西宁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西宁市八一东路23-1号)。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氏喊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不再受理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申报,西宁市各保险机构营业网点不再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碧大义务。
询问:车船税应纳税额是多少?按什么标准缴纳?
解答:大型客车每辆540元;中型客车每辆480元;小型客车每辆420元;微型客车每辆180元;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60元;摩托车每辆60元;船舶税额略。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询问:哪些车船免征车船税?
解答: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从事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
询问:凭借什么依据可以免税?
解答:免税车辆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时,应向青海西宁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提供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或者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不再缴纳车船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时,不再缴纳车船税。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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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船税网上怎么缴纳
网上缴纳车船税流程如下:
1、微信缴纳:点击微信钱包;城市服务中的地税税款缴纳;进入车船税缴纳;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查询出现应缴纳金额,点击微信支付即可;
2、网页缴纳
(1)进入XX省电子税务局;
(2)点击登录;
(3)自然人注册登录;
(4)实名认证;
(5)我要办税,选择申报征收;
(6)车船税申报;
(7)填写相关信息即可。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闭盯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轿乎和港顷帆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孝带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州毕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载客汽车每辆60元至660元包册慎芹括电车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 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
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