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船舶登记办事指南如下: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二、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
你好。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形主要有:
第一,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
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学者又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租赁权尽管具有债权的性质,但由于法律的规定,使租赁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效力,此为物权优先效力的又一例外情形。
第二、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前者如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因之 ,增值税之征收,即优先于设定在先之抵押权。后者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海商法还规定了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如果后于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及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而发生的,则应当先于上述款项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1款)。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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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猪肉流通领域中有哪些法律管理依据
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法。
四、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怎么具体规定的呢?
1、如果父亲在世的话,这种观点大部分时候是不成立的,如上所说,债务是不能自动转移的,除非儿子同意。 但如果父子恶意串通,比如父亲无偿把所有财产全部赠送给儿子,这种情况在掌握的证据以后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判定赠送合同无效,然后要求父亲偿还债务的。 2、如果父亲过世的话,根据继承法,儿子应当在继承的范围内偿还父亲的债务。 比如说父亲留有遗产10000元,债务4000元,那么儿子要偿还债务4000元,只能获得价值6000元的遗产,如果父亲留有遗产4000元,债务10000元,那么儿子获得的4000遗产要全部偿还债务,剩余的6000债务不需要儿子患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不揣固陋,俟高明裁服
五、我国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哪些法律规章中
我国关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ABCDE)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 A. 《反洗钱法》 B.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C.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D.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E.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