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车船税有哪些优惠

243 2023-11-04 15:46

一、征缴车船税有哪些优惠

征缴车船税的优惠具体如下:

1、非机动车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车船税是怎么计算的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2、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手缓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4、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5、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6、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7、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法律依据:《中耐薯答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昌慧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船舶吨税是什么意思

船舶吨税是海关对外国籍船舶航行进出本国港口时,按船舶净吨位征收的税。船舶吨税亦称“吨税”,也属于行为税,其征收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征税对象为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外国船舶在本国港口行驶,使用了港口设施和助闹银亮航设备,如灯塔、航标等,故应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的国家因此也称吨税为“灯塔税”。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企业等使用的中国籍船舶和我国租搏拿用航行国外兼营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都应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

纳税义务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液宽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三、船舶吨税征税范围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船舶的所有权人或经营者:船舶的所有权人或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税;

2、航运公司:航运公司作为船舶的经营者,需要按照船舶吨位缴纳相应的税款;

3、船舶的类型: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船、客船、拖船、渔船、油轮、集装箱船等各种类型的船舶;

4、船舶的使用范围: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还包括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上的船舶。

船舶吨税的缴纳流程如下:

1、登记备案:船舶的所有权人或经营者需要将船舶的信息登记备案,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船舶吨税;

2、计算税款:根据船舶的类型、吨位等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船舶吨税;

3、缴纳税款:纳税人根据计算的税款金额,铅盯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船舶吨税;

4、领取发票:在缴纳船舶吨税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领取船舶吨槐扰和税发票,作为税款缴纳的凭证。

综上所述,船舶吨税是指国家对船舶的座位、吨位、载重吨位等相关指标进行计税,纳税人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不同类型、不同用途、不同吨位的船舶在缴纳船舶吨税时,税率和计税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在缴纳船舶吨税时,纳税人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申报。在缴纳船舶吨税时,纳税人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李亏部门的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申报,确保税款的缴纳合法、准确、及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四、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能汽车,减樱段斗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燃并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脊磨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7.节能车型报告

8.新能源车型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2018年7月10日

本文来源:财政部网站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桥漏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弯肢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埋消世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我国税法对车船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专业解答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碰镇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芹陪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笑首粗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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